发布丨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8 22:53 2

摘要:2015年,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某热线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协议》,委托其开发系统。项目上线验收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25%合同款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追款并索赔利息。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实质化解八年技术开发“马拉松”诉讼

案例二: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与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利用API接口传输数据的网络平台责任认定

案例三:周某与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行政诉讼案

——数字政府建设中不履行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职责认定

案例四: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畅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非法标注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五:季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莱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政企数据平台开发中“背靠背”付款条款应属无效

案例六:腾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名网络游戏账号数据租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微信平台诱导分享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被告人顾某某等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案

——非法获取、出售医院“统方”数据信息的犯罪认定

案例九:被告人吴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通过小程序非法获取、出售用户数据信息的犯罪认定

案例十:被告人胡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网络平台工作人员获取、出售用户数据信息的犯罪认定

案例一

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4民初2226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6672号

基本案情

2015年,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某热线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协议》,委托其开发系统。项目上线验收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25%合同款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追款并索赔利息。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并就软件公司延迟交付等违约行为提起反诉,索赔违约金近500万元。法院查明,双方2016年签订框架协议后,在合作中就10个项目产生纠纷,8年间引发系列诉讼,累计开庭40余次,提交证据过万页,案件经四级法院审理。本案审理时,承办法官认为个案裁判无法彻底解决矛盾,转而提出覆盖框架协议全部纠纷的“一揽子”调解方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全面和解,彻底化解8年积案。科技公司收到调解书后向法院寄送了感谢信。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穿透式一揽子”实质解纷法促成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对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法院以现代化审判理念为引领,跳出传统的个案审判思维,主动担当、不畏困难,引导当事人从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从而提出了务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彻底化解了双方多年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产业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二

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与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4民初5507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2541号

基本案情

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享有河南广播电视台系列频道及栏目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华某视频”APP。北京一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视频系其运营的“好某视频”APP用户上传,所属MCN为“酷某视频”。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提交的后台管理数据、网络日志、合作确认声明及技术人员现场演示查验结果,证明其仅就被诉侵权视频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已采取屏蔽链接措施,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赔偿。北京一某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明知“酷某视频”发布内容无合法授权仍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采取示范性诉讼,裁量性判决北京一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元,后续双方就4万多条视频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传播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中API接口技术被网络平台广泛应用。网络平台通过向第三方平台开放API接口,用户可以直接在第三方平台访问网络平台存储的内容和数据,既能有效传播、推广平台作品,也使得社会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更丰富、更广阔的数据资源。但同时,向第三方开放API接口的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于作品和数据的权利来源应承担进一步审查的义务,让作品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传播。

案例三

周某与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行政诉讼案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92行初1096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行终101号

基本案情

周某2020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线上办理公积金事务时,发现婚姻登记系统仍显示“已婚”,遂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更正为“离婚”。该局告知非登记离婚无法更正,周某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遂诉请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区民政局履行更正职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管理机关具有法定处理职责。最终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按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该案获评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

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畅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2民初16523号

基本案情

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大公二手车”为核心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6-7月,被告周某、汪某密集成立多家二手车经纪公司及个体户,在百度、腾讯、高德地图APP中将自己虚假标注为“大公二手车交易中心”“国家5A级诚信市场”等地理信息,进行交易引流。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周某等人后,其未否认上述行为并索要更改费。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周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二手车服务领域积累的商誉应受保护。周某等在地图平台擅自使用“大公二手车”地理信息名称,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不当攫取交易机会,违反诚信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周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电子地图数据信息领域的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打击,认定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标注、修改、使用知名商铺名称和联系电话等数据信息,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因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案例五

季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莱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4民初10228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协助被告开发政企协同办信息共享平台,合同总金额333万元,约定分期付款,并设置“背靠背”付款条件。项目完工后,被告拖延付款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直至诉讼期间才付清款项。原告遂诉请赔偿违约金16.6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上市公司与作为小微企业的原告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因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该条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法院结合行业规范及交易习惯,认定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存在过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保障技术开发企业及时回款,本质是通过司法矫正市场失衡,为数据研发企业创造更公平、更安全的经营环境。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短期资金风险,更在于通过规则重塑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降低创新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优化产业链分工,最终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六

腾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555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

基本案情

《王者荣耀》游戏协议明确禁止代练等行为,并实施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江苏爱某公司运营的“电竞帮”APP以代练为主业,平台注册用户超30万、打手5000余人,用户可绕过实名认证接单,累计下载量逾1469万次。法院审理认为,爱某公司规模化组织代练行为,导致游戏账号实名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规避防沉迷措施,破坏游戏公平匹配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实名用户权益及原告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爱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60万元并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海量游戏账户数据租赁的新型网络商业模式,且涉案游戏是国内知名手游。法院从商业道德、竞争秩序、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公共利益角度,对游戏代练可能引发的诸多法律、道德风险及不稳定因素等进行考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认定游戏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划定互联网游戏行业代练这种新型商业模式的边界,引导互联网游戏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承担未成年人“防沉迷”社会责任,维护游戏产业公平竞争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七

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1821号

基本案情

原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是腾讯微信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被告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小裂变”平台,实现诱导分享、突破群发限制、拦截投诉及抓取用户数据等功能,干扰微信服务运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开发多款诱导分享工具(客户超1万),突破微信管理规则,抓取用户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规模、主观故意及微信平台价值,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首例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不仅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各个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案例八

被告人顾某某等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案

一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6刑初638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刑终85号

基本案情

顾某某与冯某某合谋利用医院内网漏洞程序窃取甲医院“统方”数据,顾某某售出获利100余万元,冯某某获利1.6万元;赵某某未经授权登录乙医院数据库窃取数据,售予顾某某获利82万余元;盛某某与吴某合谋利用丙医院系统权限窃取数据,获利10余万元;翟某某使用原任职账号窃取丁医院数据获利1.2万元。倪某某(医药代表)长期收购非法“统方”数据,支付顾某某369万元;顾某某拆分转售数据并协助倪某某;龙某收购数据支付82.8万元,转售获利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获取数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计算机相关工作。被告人上诉后,南京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统方”数据系医疗机构合法采、加工、分析有关原始处方要素形成的信息集合,供用药监管、服务提升等决策使用,具有数据价值。本案从数据信息保护目的出发,合理区分公民个人信息与“统方”数据的法律关系,通过“统方”数据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认定,划分数据性质,既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范围界限,又保护了特定主体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引导医疗行业对“统方”数据的合法利用,有效保障信息化时代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数据信息安全,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非法获取数据信息犯罪的决心。

案例九

被告人吴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一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5刑初315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刑终97号

基本案情

吴某与蔡某等人自2018年起合谋开发并销售微信外挂程序牟利,曾某、李某开发具备自动抢红包、批量转发朋友圈等功能的程序,吴某、蔡某组织团队通过代理模式销售,累计销售量33.3万套,吴某非法获利200万元。经鉴定,涉案程序可绕过微信客户端登录账号,非法获取群聊、红包数据并实现自动抢红包及批量操作功能。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程序未经授权侵入微信系统,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吴某销售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综合其立功、退赔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8万元,没收退赃23万元并继续追缴余款177万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数据信息已成为重要的资源,随着近年来微信跨界程度日益加深,其已超越单一应用程序的范畴,形成了影响广泛的互联网生态圈,有关数据信息具有保护价值。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通过层层代理销售的方式,使上述程序在微信网络空间广泛传播并使用,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也触犯了刑法。同时,由于微信用户规模庞大,微信中的数据信息交互体量巨大,其行为也破坏了微信的网络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程序开发商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十

被告人胡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刑初567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1刑终220号

基本案情

胡某与某公司员工曹某合谋,于2022年6-7月间非法获取客户快递信息牟利。曹某利用职务便利,下载公司快递管理软件,使用同事账户登录系统及VPN平台,将安装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交予胡某。胡某异地登录公司内网,非法获取35.6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售电诈人员,获利101.87万元,期间为曹某代付金条、手机等费用9.9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共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胡某直接实施信息窃取及转卖,曹某利用职权提供系统权限,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90万元;曹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履行职责便利,获取大量含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出售牟利的案件,法院依法对二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从严惩处。对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予以刑法保护,既是保护个体隐私权与安全的需要,也是数字时代下数据资源利用、保护及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数据安全的依法保护和合法利用,助力构建可信赖的数字生态。

来源:南京V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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