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王是一名电商从业者,经营一家销售儿童玩具的网店。A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享有独立的维权权利。A公司发现,小王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店展示并销售印有该美术作品形象的儿童玩具,使得公众可通过其店铺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
“无需囤货,一件代发”
“厂家直供,轻松创业”
……
近年来,
这类广告语在电商圈铺天盖地,
吸引了大批想要兼职或创业的人
投身“一件代发”模式。
这种号称“零成本、低风险”的生意,
听起来像是稳赚不赔的捷径,
但现实真的如此美好吗?
还没等来第一桶金,
却先收到了法院的侵权传票。
看似简单的“一件代发”,
背后暗藏诸多法律陷阱,
稍不留神就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日前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案件
给所有做“一件代发”的电商人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名电商从业者,经营一家销售儿童玩具的网店。A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享有独立的维权权利。A公司发现,小王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店展示并销售印有该美术作品形象的儿童玩具,使得公众可通过其店铺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遂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小王辩称,其经营模式为"一件代发":当消费者在其店铺下单后,他再向其他供应商下单,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小王表示,自己并不知晓供应商发送的是侵权商品,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且实际销量较低,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A公司应当向实际供货的第三方卖家追责,并提供了其在其他电商平台的下单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
覃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本案中,小王的经营模式即为“一件代发”模式,但小王在第三方网店下单购买(进货)涉案儿童玩具前,并未询问、核实该店提供的玩具是否为正品、是否有相关授权,而径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提供给甲公司,与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相符,不能推定为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商品为盗版玩具,其主观上难言善意,故法院对小王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小王侵权的性质、情节、销售数量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覃塘区法院酌情确定小王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小王在履行期限内亦自主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后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店销售者为了节约成本,想要“空手套白狼”而忽略了对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侵权,被诉至法院。经营者在采用该模式进行经营时,需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审慎审查第三方网店的合法经营资质,确认第三方网店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可要求其提供授权文件,并保留采购凭证等,确保被诉侵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进而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