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深度融合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数字经济爆发出了强大生机与活力。在数据价值不断显现的时代浪潮之下,受数据红利驱动,数据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竞争愈发激烈,相关知识产权争议和风险也逐渐显现。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以下简称北大法宝平台),是
随着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深度融合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数字经济爆发出了强大生机与活力。在数据价值不断显现的时代浪潮之下,受数据红利驱动,数据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竞争愈发激烈,相关知识产权争议和风险也逐渐显现。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以下简称北大法宝平台),是法学生、法律工作者耳熟能详的法律检索工具,涵盖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专题参考等数据库。北大法宝平台的运营者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形成的法律法规的集合构成数据集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理想公司认为宝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抓取北大法宝平台中的多条法律法规数据,侵害理想公司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将宝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宝利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宝利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理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76466元。
理想公司诉称,其为北大法宝平台的运营者。宝利公司运行的某法搜软件亦为用户提供法律检索服务。北大法宝平台中经选择、编排、分类、整理后的法律法规等满足作品定义,构成汇编作品。同时,北大法宝平台中的各类数据是理想公司的核心资产及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理想公司对其依法享有竞争权益。理想公司发现,在某法搜软件的搜索页面,搜索条件选择“法规”“全文”,随后搜索“北大法宝”,显示700余条法规搜索结果,结果显示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均随机出现“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北大法宝,版权所有”“来自北大法宝”“北大法宝”等字样(以下统称北大法宝暗记)。理想公司主张宝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抓取北大法宝平台中的多条法律法规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法律法规),侵害理想公司著作权的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宝利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法律法规均系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理想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过程中仅付出了一般性的劳动,在内容编排上并未体现独创性的表达,故涉案法律法规不构成汇编作品,理想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权利;第二,宝利公司认可理想公司对北大法宝平台享有合法权益,但涉案法律法规属于公共领域内的公开数据、原始数据,理想公司对此不享有竞争法上的权益;第三,涉案法律法规系在公开渠道获得,宝利公司并未实施抓取行为。某法搜软件对涉案法律法规的引用并未扰乱市场秩序,也未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不可能对北大法宝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理想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正文顶部增加了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法宝提示等信息,条文后增加了法宝联想内容,但选择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客观信息,整体编排结构和方式也较为单一,在选择和编排未能体现较大创作空间的情况下,不足以体现出理想公司的独创性智力成果。涉案法律法规不构成汇编作品,被诉行为未侵害理想公司的著作权。其次,某法搜软件与北大法宝平台均系向公众提供法律信息、法律条文等检索服务的平台,故宝利公司与理想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二者具有竞争关系。理想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形成的法律法规的集合构成数据集合,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理想公司基于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宝利公司虽辩称涉案700余条法律法规系来源于公共领域,但其并未提交具有合法授权或来源的证据,也未对其中含有北大法宝暗记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据此认定宝利公司抓取了北大法宝平台中的涉案法律法规,并通过某法搜软件向用户提供检索服务。被诉行为在极大损害了理想公司竞争利益的同时给宝利公司带来了较大竞争优势。宝利公司通过对涉案法律法规的直接抓取、使用,使得理想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并经过长期合法经营所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在短期内被严重削弱,与此同时,宝利公司却能够以几乎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迅速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产生对理想公司产品或服务实质性替代的竞争效果,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予以规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宝利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理想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76466元。宣判后,宝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涉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中,数据经营者付出大量成本收集、整理单一、零散的原始数据后,整体地向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形成了商业价值极高的数据集合。此时,数据集合与平台中单一、零散的数据所产生的法益及其归属主体已不相同。
具体到本案中,数据集合的竞争优势独立于单一法律法规的经济价值,是基于理想公司尽可能广泛和全面的收集整理工作所获得。只有持续收集并提供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集合,理想公司才能够不断吸引大量用户,实现流量变现,创造经济利益。理想公司基于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尽管并未在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中被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宝利公司关于法律法规属于公有领域的辩称,不足以阻却法院基于理想公司的投入认定其对涉案法律法规合集享有竞争权益。涉案法律法规均属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数据,宝利公司若想提高竞争优势,增加用户粘度,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投入合法获取,而非以涉案非法方式抓取。如果允许与涉案类似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普遍存在,无疑将导致与理想公司情况相近的经营者无法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和有效的激励,从而使其降低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投入。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竞争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失灵,导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阻碍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来源:名侦探柯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