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结婚)通过规范结婚条件、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明确婚姻可撤销及无效情形等,有助于保障公民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强化婚姻的严肃性和社会责任感。特别是强调重婚无效、受胁迫婚姻可撤销及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等规定,有效防范婚姻欺诈行为,维护家庭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结婚)通过规范结婚条件、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明确婚姻可撤销及无效情形等,有助于保障公民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强化婚姻的严肃性和社会责任感。特别是强调重婚无效、受胁迫婚姻可撤销及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等规定,有效防范婚姻欺诈行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实践,推动形成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
如第1046条延续了婚姻法相关基本原则,但通过后续第1052条的胁迫婚姻可撤销设计,将婚姻自主权从形式自由深化为实质自由;第1047条将法定婚龄设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既考虑生理成熟度又兼顾个体社会责任能力;第1048条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基于遗传学原理和伦理要求,有效预防遗传疾病传播,维护后代健康权益;第1051条列举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通过否定违法婚姻效力强化法律威慑力;第1053条创新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有助于平衡疾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既保护患病者婚恋权利,又避免另一方在不知情下陷入困境。此外,第1054条第2款还明确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当事人的救济。可以说,该章条文共同构建起从婚前告知到婚姻效力认定的完整规则体系,既彰显个人婚姻自由边界,又强化婚姻的社会属性与责任担当。
为便于直观了解,现节选《婚姻家庭法律指引手册:规范、释义、案例》(中国法治出版社25年3月版)一书该章内容,汇总其他关联规定,如婚家编解释一、解释二、婚姻登记条例等,经表格化处理后形成如下“一表通”(点击可放大,浏览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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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