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各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的重要载体。部分公益性组织时常通过转载以央视新闻、人民日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新闻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和信息宣传。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公益性组织往往认为其具有非营利属性,且已标注信息来源,而随意转载引起大量诉讼。在此情况下
在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各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的重要载体。部分公益性组织时常通过转载以央视新闻、人民日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新闻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和信息宣传。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公益性组织往往认为其具有非营利属性,且已标注信息来源,而随意转载引起大量诉讼。在此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新媒体运营者应着重注意的问题,尤其是当转载内容涉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图片时,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呢?
关某创作完成案涉摄影作品后,于2019年12月首次在网上公开发表。后该摄影作品的权属经数次流转,最终由璟某服务有限公司继受取得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央视在发布新闻时使用了该摄影作品,西安某学院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随后转载了包含该作品在内的央视新闻全文。璟某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西安某学院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某学院在未取得案涉摄影作品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包含案涉摄影作品的文章,未标注案涉摄影作品作者及作品来源,也未向璟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其使用行为使得不特定主体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侵害了璟某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标注“转载自央视新闻”并不能免除西安某学院的侵权责任,其上述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合理使用。结合案涉文章浏览量、转发量,侵权情节轻微,侵权影响较小,综合考虑案涉摄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闻中所附带的具有独创性的图片,除唯一性表达外,从选题构思、画面构图均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非盈利性=不侵权”,故公益性组织新媒体在非盈利转载新闻时,仍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授权。当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时,即使新闻标注来源,也不得在未取得事先授权的情形下,豁免公益性组织应承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来源:正法视野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