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其中,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蒙古国某公司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其中,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入选。
基本案情
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通过电子形式签订“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612689.60法郎/CHF。后蒙古国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但内蒙古某木业公司未全额支付合同款。蒙古国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蒙古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第175号仲裁裁决,内容为要求内蒙古某木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等。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蒙古国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蒙古国际仲裁中心(MONGOL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于蒙古国作出,我国与蒙古国同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依照《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蒙古国际仲裁中心的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运输代理合同》等,并经过法定的认证及翻译程序,上述材料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且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内蒙古某木业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我国与蒙古国同属《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案涉仲裁裁决系在蒙古国境内作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并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国际条约义务的遵守及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25协外认1号
来源:内蒙古高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