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精粹 | 规划师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归属【2025.2期优先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30 15:28 3

摘要: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归属问题。首先,笔者将道德责任理解为由直接因素(因果和义务)和间接因素(能力、能动性和知识等)影响的应得性对待。基于此,常见的道德责任归属争议可以从

了解本文更多信息,还能跟心水的作者聊天哟~~

【摘要】

为了明确规划师在城市决策中的规划职业责任,本文借用哲学分析框架探讨规划师职

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归属问题。首先,笔者将道德责任理解为由直接因素(因果和义务)和间接因素(能力、能动性和知识等)影响的应得性对待。基于此,常见的道德责任归属争议可以从

“因果事实认定困难”、“总体性义务不明晰”和“涉及间接因素的影响”三个角度进行解读。本文通过评述五个案例,解析规划师道德责任感、责任归属、责任困境的现实情境。一方面,规划师在权责义务的纠缠中进行的取舍、决断和平衡,在角色义务的感召下坚持诉说职业理想;另一方面,规划师也在多元价值交汇下和多重角色义务冲突下,出现道德责任的扭曲和矛盾。此外,笔者发现规划师的道德责任可以交流和讨论,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共识性认定。本文基于哲学概念框架的理性思考,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各方看法并建立共识,帮助规划师形成合理的职业伦理认知。

引言

由于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城市政策制定,规划师【本文研究对象为广义的规划师群体,包括从事规划编制的设计者、从事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者以及从事规划咨询和教育的研究者】常被认为有建设、管理好城市的职业责任,在其职业教育过程中不断被强调为科学规律的信奉者、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公众权利的代言人、积极有为的专业技术人员。然而,这些过高的职业自持和道德占位常常使规划师“背黑锅”——城市拥堵、设施建设滞后、灾害应对失效被归结为“规划没有做好”;城市投资失误、结构失衡、社会分异、环境污染也被指责为“规划没有远见”。规划师和相关职能部门常常因此身陷于各种舆论漩涡,自身在城市发展中的责任担当也处于两难困境:一方面,从职业责任出发,规划师不得不承认以上问题确实与规划工作直接相关;另一方面,规划师也深切感受到,以手中有限的权力、资源和认知,凭借单一部门职能和技术思维,很难完全承担解决城市发展中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问题的责任。如果不能澄清有关责任认定争议,规划师就会产生职业责任感、认同感、道德感上的思想混乱。责任归属的含糊不仅会对规划职业和行业的发展造成阻碍,还会使诸多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陷入波折、反复和纠缠。

职业责任上的两难困境在城市管理部门中的规划管理者身上体现得最多;在某些情境下,从事规划编制的设计者以及从事规划咨询和教育的研究者也会遇到类似困境。这些围绕“成就应该归功于谁?错误应该归咎于谁?”的责任认定问题,在伦理学中属于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范畴。道德责任是针对个人是否应该为其行为和态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而进行的消极(谴责、归咎、愤恨)或积极(褒奖、功劳、荣耀)的道德评判。道德责任是自由意识和社会属性赋予人的独特性质,如费舍尔和拉维扎《责任与控制》(Responsibility and Control)一书中举的例子:猫打破了家中的古董花瓶,虽然承担因果责任,但不会被进行道德判断;而如果客人打坏了主人家的珍贵物件,不仅要为后果负责,还会承担粗心、莽撞、不礼貌等道德责任。传统研究将道德责任的基础建立在自由意志(free will)之上,即人们通过自由意志的实施来确保行为处于自身掌控之下,由此成为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为自身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积极或消极的评价。传统研究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自由意志能否与决定论的世界观相容,以及自由行动的条件之所在。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本身属于形而上学层面,以其为基础的责任认定争议则在形而下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道德责任应考察哪些变量?怎样尽可能地避免错误的责任认定?如何确立解决责任归属分歧的基本程序?道德责任问题的探讨至20世纪中叶开始出现转向【道德责任话题的当代转向指从传统对道德责任的形而上学条件(如自由意志、决定论和道德责任的相容性问题)的关注,逐渐转向形而下层面的道德责任归属的日常条件。通常认为这一转向以斯特劳森的研究为开端】。1960年代,斯特劳森提出“反应性态度”(reactive attitudes view)视角,并提倡将道德责任与其形而上学层面的争议切割开来,认为道德责任存在于人际交往时其他人作出的情感反馈中,由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行为所作出的自然反应,以及社会上达成的共识性认定决定。近些年,学者开始从“理性与应对”(reason responsiveness view)视角解析道德责任,试图进一步揭示主体行为的理由,探讨控制、能力、知识等不同关键因素影响下如何处理责任归属问题。

基于此,本文从伦理学【“道德”与“伦理”的使用存在细微区别,例如“道德”包含文化习俗中关于行为价值的看法,“伦理”则偏重更系统的价值反思。但是两者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互换,如“职业伦理”也可称为“职业道德”。本文在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道德责任”概念,即涉及任何类型伦理价值的责任领域,包括规划师职业道德】有关道德责任的基本概念出发,梳理一个包括因果、义务、能动性、能力、知识等要素的理论框架,讨论道德责任认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类型及其成因;然后通过访谈和现实案例整理与分析,解析规划师道德责任感、责任归属、责任困境的情境,进一步验证该理论框架的分析和解释能力。

1理论分析框架

在伦理学文献中,道德责任归属(ascrip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的定义通常与应得性(deservingness)相关,即一个人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相关后果负有责任,指人应当得到与其作为(或不作为)行动相称的奖惩对待。对一件事进行责任认定,追究责任因素,相当于追问“什么样的因素”决定了“谁(当事人)”应当承担“怎样”的对待。

责任认定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包括整件事情的因果过度,特定时代下相关社会习俗见解等,都会影响人们就一件事的责任看法。但是以上因素并不是毫无章法地作用于责任认定,其中有一些因素处于核心位置,并通过固定的程式来推动人们作出判断——因果和义务就是最直接作用于责任归属判断的两大因素。

1.1 直接影响因素:因果认定和义务认定

在进行道德责任认定时,通常首先需要审视事件发生的因果过程。一项工程事故发生后人们会问:事故原因是什么?工程设计或是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违规之处?整个事故背后是否有人为原因,甚至幕后操纵?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才有可能落实与事件有因果关联的责任主体。即便存在无人负责的可能,例如由台风和降雨导致城市内涝事故,仍然需要通过分析原因来确认无须对特定当事人追责。同时,完全处于事件因果链条之外的人也不会被纳入对责任归属的考虑。概言之,责任的认定首先要求对因果过程展开剖析。

然而,因果分析并不足以完全支撑对一件事的责任归属判断。例如如果桥梁因为正常行驶于其上的车辆而坍塌,只要驾驶人履行了不超载等义务性的驾驶规范,就无法仅就驾车行驶与桥梁坍塌的因果关联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那些既对某后果造成了因果贡献又违背了某些(事先声明)义务的人和事,才是责任认定的焦点。

在讨论职业伦理问题时,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密切相关,如果未能按照义务要求履行其角色职能,即使未因此造成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消防员职业的义务是抢救受困火场的人,如不履行该义务则需要被追究一定责任,哪怕最后幸运地没有发生火灾或其行为与火灾伤亡并不存在因果联系。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所蕴含的应得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以义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

1.2 间接影响因素:能动性认定、能力与知识认定

除了因果与义务两大直接因素(一级变量),还有诸多间接因素(二级变量)会通过影响因果归属或义务认定来间接影响人们对责任归属的判断。例如道德责任归属对因果进程的考察必须进一步区分人为原因和非人为原因。人为原因指那些怀有预期、意图、意愿而为之的行为,在哲学上被视为能动性(agency)的表现,能动性又需要通过施展特定的能力而展现出来。因此,当事人是否正常地施展自身能动性,以及是否具备有关行为能力,通常也成为判断构成因果环节与否的依据。

义务认定涉及的间接因素则更为繁杂。日常生活中,被提及最多的可能是能力和知识两个因素对承担义务的条件性影响。所谓“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和“无知者无罪”,其背后的伦理实质是,对他人的义务性要求会随着当事人自身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提升而增长,反之亦然。此外,社会文化、习俗等要素也会对义务内容认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往往带有多重身份,不同身份对义务的要求可能出现冲突,责任归属需要在不同角色义务影响下进行综合评判;另一方面,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角色义务内容也会存在差异,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谈论义务导向的责任归属也可能导致谬误。

囿于篇幅,本文无法对直接与间接因素背后复杂的作用逻辑展开全面论述,笔者简要总结了道德责任归属的理论体系(图1),为下文的探讨提供基本分析框架。

图1 道德责任归属的理论分析框架

2 道德责任归属的争议

人们能够达成责任认定的共识是因为在因果和义务认定上判断一致;若出现争议,则可能是因为某些看法扭曲了框架中的基本结构,或忽略了某些变量,也可能是在一些关键环节和变量上不能达成统一看法,从而形成“争议”。

2.1 第一类争议:因果事实认定困难

第一类常见责任归属争议的焦点在于因果事实认定不清。一件事得以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其因果链接有时需要进行长时间回溯。参与人员越多的事务(如规划师的专业工作),其因果历史自然越繁复,要从中查明关键性成因就越困难。此外,导致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还有可能是:(1)人为原因被掩盖或转嫁,即通过事先的精心谋划,用非人为因素进行蒙蔽,或者始作俑者退居幕后,通过暗中操作的方式控制前台人员实施直接原因;(2)人们更容易注意到积极动态的变化,某些消极作为或不作为很容易在因果认定环节中被忽视。

2.2 第二类争议:总体性义务不明晰

第二类常见争议的关键原因是总体性义务(overall obligation)不明晰。义务内容与义务主体的特定角色或身份有关,即人一旦占据了特定的社会角色,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职责。社会中的任何正常个体都或多或少地具备多重身份,因此需要担负多重义务,而多重身份带来的多重义务一旦构成冲突(如“忠孝不能两全”),就需要主体作出取舍或者进行平衡。如果其中某项(些)义务压倒了其他义务(之和),就可称压倒项为总体性义务。在多重义务有所冲突的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好总体性义务,在此前提下可以不用对违背其他义务而负责。例如在救护车司机为了救助伤员而闯红灯的情境中,“尽力救助伤员”成了压倒“遵守交通规则”的总体性义务,这时闯红灯的行为就可以得到谅解。但是,总体性义务的内容并不总是一目了然,因为信息掌握程度、利益立场或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对当事人的总体性义务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此外,对总体性义务的识别困难不只来自多重身份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来自单个身份在历史变迁中的意义变化,即同一种角色可能在不同历史阶段被要求担负不同的义务内容,例如“孝”在现代社会中的内涵早已远远区别于传统社会。

2.3 第三类争议:涉及间接因素影响

上述两类争议主要围绕一级变量展开,许多争议涉及更繁琐的二级变量影响。就一件事的道德责任归属而言,什么样的能力才是相关的?当事人具备充分的能力就可以阻止悲剧的发生吗?当事人当时的意识状态是否清醒,是否正常地发挥了能动性?当事人是否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明确知情整个事态的进展?或者,当事人需要掌握多少信息量才能为之负责?以上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易得出标准答案,往往需要通过对具体情境进行考察从而作出具体判断。本文暂且将这些涉及二级变量的责任归属模糊情境统称为“第三类常见争议”。值得注意的是,涉及二级变量的争议往往也会引发关于一级变量的争议,但反过来,涉及一级变量的争议并不必然波及二级变量的环节。

3规划师的情境解析

规划师的道德责任感、责任归属、责任困境常常处于多种因素同时作用和多种争议交叉影响之下,下文五个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3.1因果、义务、能力与能动性的艰难平衡

事前如何预测和权衡决策可能带来的后果?事后如何认定某种后果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何最大限度地履行职业义务?如何最恰当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涉及责任归属的因素并非独立、简单地作用于结果,规划决策的因果链接和义务履行常常藏匿于多层要素的包裹之中。

案例一:A市规划局在市人大的决策要求下加快推动城市快速路体系建设,路网改造以修建高架道路和打通关键交通瓶颈的形式展开。项目会上,实施方案的编制人员进行了汇报。由于打通快速交通通道涉及既有道路网中的很多“痼疾”以及投资巨大的关键基础设施项目,为了保持规划方案的完整性,方案将很多不太尊重现状和实施可行性不高的项目设计囊括在内。由于上层已经作出决策,这是一个马上会实施的工作;同时,考虑到实施可能性和难度,规划局作为责任主体必须对规划方案进行审定和批复,主持汇报会的局领导很快得出“抓近放远”的工作思路,将主要注意力放在规划提出的近五年实施项目上,聚焦于近几年可能实施的项目,对其进行核准、审定和调整,而对近期不太可能实施的其他内容暂不作重点考虑。

本案例中,规划师在时间有限、无法细致地推敲和协调规划内容时,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因果影响以及义务和能力范围进行快速判断。首先,规划师区分出近期后果和远期后果,专注于更有可能产生直接责任的近期后果。其次,本案例的规划师无法改变整个建设项目的走向,即不具备干预最终后果的“能力”,但是仍需在自身专业领域尽力作出符合专业精神的决策,对近期项目履行应尽“义务”并体现“能动性”。基于以上权衡和评断,规划师在自我层面迅速完成了道德责任的合理性认定。本案例体现出规划师的道德责任处境是必须综合处理因果、义务、能力和能动性等责任因素,并在很短时间内提出权宜方案,使相互冲突的变量在限定条件下达到最优化均衡。道德责任归属认定中,如果忽略这些决策的背景和过程的细节,仅从最后结果来评判规划师有作为(或不作为)、有责任(或无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3.2不同利益立场或价值观的交互影响

责任感是规划师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业赋予了丰富的职业价值和崇高的道德美感。例如美国规划师的《职业道德守则和行为规范》(2016版)中规定了“永远关注他人的权利”“关注当前行为带来的长期后果”“寻求社会公正”“保护自然和建成环境的完整性”等诸多责任。在本文讨论的框架中,当事人一旦基于自身身份而对相关义务形成主动接受和认同,自然体会到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感,并在此感召力的引导下推动规划工作向良性发展。

案例二:B市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考虑到旧城更新的政策性、公益性、社会性等特点,市政府邀请了多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城市更新开发。前期工作中,政府委托本地规划设计院与开发企业共同商议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即更新改造项目的拆迁、改造、新建的边界线)。开发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建议将区域中最难更新改造的片区放在更新单元外,主要原因是该片区中弱势群体聚集,更新成本较高、收益低。然而,负责对接该片区的规划师对企业这一行为表示强烈不满,指责其作为国有企业缺乏必要的公共责任感——国有开发企业承担城市更新项目,但如果其做法与逐利的开发商没有区别,政府当初又何必邀请此类企业来进行更新开发呢?基于规划师的多番说辞,该开发企业最终同意将该片区纳入更新单元范围。

从案例二可以看出,规划师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场或价值观会对总体性义务产生不同的判断,不仅有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来服务城市发展效率的“逐利义务”,也有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来追求共同富裕的“公平义务”,与此对应的职业责任认定也存在争论空间——规划师应该作为设计服务的提供者,以最高效率推动项目实施(本案例中政府给规划师设定的最初职责),还是应该兼顾社会改良的职业伦理,要求普遍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对接过程中规划师觉醒的职业责任感)?其实,规划师的职业责任是可以交流和讨论的,并有可能最终在当事人之中形成具有某种共识性的认定,例如案例二中对弱势人群的福祉考量最终被国有开发企业所接受。出于利益立场和不同价值观的义务冲突既是道德责任归属困难的原因,相关争论和思考也可能成为推动规划变革的良性驱动因素。

3.3 多重身份冲突下的总体性义务模糊

政府部门负责人有时需要被迫接受一些义务内容,导致机构责任与职业责任不一致,进而造成规划师总体性义务判断困难。

案例三:C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中心地段有一处面积较大的老建筑,房屋产权属于某知识分子家庭。由于该房产为祖产,其所有者能够理解其历史价值,希望该房产受到专业部门的保护,因此主动找到市规划局中主管历史保护的处室,申请将此建筑列入市级历史建筑名录,并配合该部门提供了相关测绘和文字材料。该历史保护处室恰好正在对全市的老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准备将该建筑上报市政府。然而,老建筑所在的分区政府十分希望开发建筑所处片区,而该栋老建筑占地面积大,且位置居中,原址保留会严重影响地块价值和开发商买地的可能性。在风闻预备申报历史建筑的消息后,老建筑就被拆除了。问及此事,历史保护处室的规划管理人员也觉得无能为力,表示没能对其实施保护。将历史建筑上报行政程序设计的过程包括征询各区政府意见的环节,因此即便该建筑最初没有被拆除,其申报过程也很容易受到阻碍。虽说如此,历史保护处室仍然以部门名义向区政府和市长办公室发出公文,提醒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希望通过此举,一方面呼吁各级政府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也算履行了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行政义务。

案例三中,历史保护处室的规划管理者既需要担负历史文化保护职责,又需要遵守行政程序规则,因此出现了职业道德责任上的如下困境:一方面,试图通过声称自身无法改变既定的因果进程来寻求宽慰,认为“即便……也……”;另一方面,虽然明知于事无补,仍利用有限的干预能力(如发公文)展现自身的能动性,试图履行职责之内的义务。结合案例二和案例三不难发现,规划师常处于多元义务的交汇处,在逐利义务、公平义务、保护义务和行政义务等交叉影响下,引起对自身总体性义务的模糊和纠结。

3.4角色义务责任的时代变迁

对总体性义务的识别困难还可能来自“知识”和“认识”的历史变迁,这会导致同一种角色在不同时期承担不同的义务内容。

案例四:D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古城改建新建工作在规划学界和大众媒体上都引发了相当大的关注和争议,折射出规划师的道德责任困境。“修旧如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倡导的重要原则,原真性保存历史建筑、街巷和城市格局一直是规划课堂讲授的重要信条。D市在古城所开展的大规模旧城改造、恢复历史风貌、改造城市环境等工作,被许多规划学者批评为“拆旧建新”,相关管理部门也批评了其“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的问题。然而,从城市发展建设角度,媒体和舆论出现了很多正面的评价。改造之后的D市古城,城市街道、绿化环境得以明显改善,古城居民的生活品质也提高了。

案例四中的“大拆大建”违背古城保护基本原则的举措,但仍然实现了一些不可忽略的民生价值,这体现了很多历史文化名城都存在的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类似案例的发展也一直推动着规划师对其价值观立场、道德责任内涵进行不断的内省和反思。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三者之间的平衡,一直是规划领域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如何平衡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规划专业的认知也一直在发展和迭代。在改革开放初期,管理者和老百姓对“老房子”的价值认同不高,拆除、破坏历史城区的压力较大,规划师需要扮演“激进的”保护者的角色,呼吁保留。此后,以旅游为导向的开发成为主流,规划师开始成为策划者和协调者,不断宣传、贯彻“修旧如旧”的保护价值观。近年,居民的福祉日益受到关注,相关讨论逐渐进入希望通过渐进性的行动“兼顾保护和发展需求”的新阶段。换言之,规划师的责任义务内容也在随着社会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发生演变。同样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本身就存在不同角度和观点的争议。几十年前,规划师主张的总体性义务是严格保护;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平衡成为获得更多共识的总体性义务责任;未来学界对古城历史文化保护、改建新建的得失评价还可能出现新的认知。

回顾规划理论史,职业责任义务的总结也经历过多个时代的变迁:从最初的描绘蓝图的技术义务,到促进增长的发展义务,面对权力的质询义务,倡导公共利益的参与义务,促进交流和合作的协商义务,再到寻求空间正义的公平义务。随着城市自身的发展和演化以及城市问题的更新,社会对规划师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职业角色的要求也会随着时代要求不断变化。规划工作的对象和目标必须超前,而其所基于的经验和知识时常是滞后的,这导致必须将其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放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背景下进行评价考察。这也造成了规划师复杂而多层次的道德责任归属争议问题。

3.5职业理想教育与专业实践处境的错位

职业伦理赋予了规划师诸多追求美好人居的道德责任,这对职业理想追求充满着鞭策力和感召力,激励着规划师履行职业责任。然而在中西方,规划师的理想信条与专业实践现实处境的冲突一直存在,基于实用主义原则进行必要的适应和妥协也成为一种跨文化的共识。案例一和案例三中,规划师施展行动和产生影响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但也都努力在各自能力范围内作为或发声,展现职业的能动性。这种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等关系,使得规划师常常陷入“力不从心”或“无从辩驳”的责任困境,即被迫在两者(或多者)间进行选择,但是任何一种选择都让其左右为难。

案例五:某开发商在地方政府不要求、不干预的纵容下,为了商业利益最大化,不顾各种建设规范(建筑密度、日照间距、绿地率等)的最高/低要求来进行住宅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开发。虽然项目最终落成且楼盘销售很顺利,但是承担工作的规划师仍然认为该开发商只顾追求经营效益,居民入住该楼盘后的体验会很不好。从表面上看,该项目中的地方政府实施了建设项目,开发商获得经济利益,购房人买到了经济实惠的住房,设计师得到了工作报酬,所有人都获得了约定的收益。但是,规划师仍然认为自己并没有履行“为城市的长久发展营造高品质环境空间”的责任义务,因此表现出“愤愤不平”。

案例五中的规划师一方面知道不合理而“愤愤不平”,另一方面仍然接受了规划设计工作。换言之,虽然规划师具有改变现实的能动性,但缺乏影响整个事件走向的能力,最终才会因为没有能够成功履行职业义务(即“促成城市美好人居环境的实现”)而感到懊恼,陷入道德困境。因此,规划师的职业责任除了情感上的道德操守,更需要清晰的责任归属认定原则和方法,既避免放任消极行动所导致的因果责任(“不作为”),也规避担负超出能力和认识范围的义务责任(“背黑锅”)。也正是如此,笔者才认为解析规划师责任困境的关键在于提出科学的分析框架。

4结论与讨论

笔者借用哲学分析方法,将规划师的道德责任理解为由直接因素(因果和义务)和间接因素(能力、能动性和知识等)影响的应得性对待,并将相应的责任归属争议归纳为“因果事实认定困难”“总体性义务不明晰”“涉及间接因素影响”三种类型。通过案例收集和解析,笔者介绍了若干道德责任感、责任归属、责任困境的情境(表1)。

表1 规划师道德责任归属的案例情境解析

规划师的道德责任归属问题是不常被讨论的话题。面对相关话题时,规划师们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将其看作个人经历,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这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本文引入哲学分析方法的启发在于:责任归属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归责或毫无章法的认定,而是可以通过概念分析、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来解析的领域,值得进一步探索。同时,霍克(Hoch)强调了“讲故事”(storytelling)以及对故事的“批判诠释”(critical interpretation),这两者对规划伦理研究至关重要。因此,笔者选用了案例解析的方式开展道德责任论述,以弥补规划伦理研究中的数据缺失。

规划师道德责任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内涵,这有待研究者进一步发掘。首先,政府部门、设计单位、研究机构、教育机构、私人企业中不同角色的规划师具有道德责任差异:政府机关的规划师在科层制的行政构架下,更多受到决策因果责任、管理义务责任、作为或不作为责任的影响;规划设计部门的规划师主要考虑完成设计服务、提供专业咨询以及关注社会公平的义务;研究和教育机构的规划师则更加关注知识更新、技术方法创新、规划师教育等义务。不同的工作性质会带来责任义务的区别和侧重,这还有待于进一步分类解析。同时,各种类型的规划师依然同属一个大的技术共同体,各种身份最终应当回归到如何更好地履行职业目标的本源,即无论处于哪种工作环境,规划师都应该受到基本的规划伦理的规范。

其次,规划师职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从诞生之初就具备现代性中的理想主义、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多重思想,并在传统精英政治的基础上复合了技术官僚、社会改良、社会批判的角色特征。因此,这个职业的道德责任内容尤其丰富。对于我国规划师来说,游刃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种利益之间,导致所秉持的价值观存在冲突、协调、监督与协同等相互关系;在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下,规划师兼具变革中的普通百姓、心忧民族的知识分子、改革开放下的设计师三重身份,处于道德理念、价值观、行为准则的传统与现代冲突之中;此外,中国规划的“政治依附性”决定了规划师在当前体制下角色发展和转型的复杂性。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涉及行政伦理、现代性反思、科层制讨论的深层次话题,未来值得进一步挖掘。UPI

作者:周恺,博士,湖南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教授

熊益群,硕士,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师

虞法(通信作者),博士,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yufamumuflower@hotmail.com

排版| 徐嘟嘟

本文为本订阅号原创

来源:国际城市规划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