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她全部返还!”“我不知道他有家庭,这是自愿赠与,我不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她全部返还!”“我不知道他有家庭,这是自愿赠与,我不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李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携手走过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不承想,潘某和女子黄某相识不久后开始“交往”,其间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黄某转账累计3.5万元。李某发现后,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要求全数返还。因部分材料存在问题,庭审前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但双方矛盾依旧尖锐,李某称“绝不让黄某好过”。为防止矛盾升级,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室内,李某情绪激动,承办法官耐心安抚:“我理解你的委屈,但潘某也有责任,适当让步既能保全财产,也给婚姻修复留余地。”随后,承办法官对潘某进行教育,严厉批评其行为,并从法律、亲情、经济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最终潘某表示后悔,并郑重向李某道歉。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若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赠与无效。”承办法官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对黄某进行释法说理,并列举出类似判例。“若调解不成,案件公开审理,最终结果不止是要退钱,你的社会声誉也会受损。”见黄某有了明显的松动,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我确实不知道他有家庭,我以为就是处对象,希望法官从中调和,我愿意退还部分。”黄某说道。
历经几轮“背靠背”调解,最终双方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顺利解决。为表达感激之情,李某委托亲属代送锦旗一面。
家事无小事,小案大民生。秀屿法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找准情理与法理结合点,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盼和新要求。(张静怡梁丽群)
来源:不寻常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