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在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下成立,初期仅设军事部、外交部、财政部三部,以及大理院、监察院两院。这一精简架构既遵循孙中山《建国大纲》中“军政时期”的集权原则,亦受制于仅掌控粤桂部分地域的现实。其二级垂直体系(国民政府→部院)通过压缩行政
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在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下成立,初期仅设军事部、外交部、财政部三部,以及大理院、监察院两院。这一精简架构既遵循孙中山《建国大纲》中“军政时期”的集权原则,亦受制于仅掌控粤桂部分地域的现实。其二级垂直体系(国民政府→部院)通过压缩行政层级提升决策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监察院虽名义独立,实则受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直接领导,形成"以党监政"雏形。
随着1925年冬东征陈炯明、南讨邓本殷的军事胜利,国民政府相继增设法制、预算、司法行政等委员会,着手构建法律体系。至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后,更增设交通部、司法部、惩吏院、审政院及特别刑事审判所,形成兼具苏俄肃反委员会特征的司法监察体系。其中特别刑事审判所采用秘密审判程序,其职能与苏俄契卡高度相似,成为国共合作下清除异己的专政工具。
1924年由孙中山创立的中央银行于1925年改组为国民政府银行,宋子文任行长后推行币制改革,发行以银元为储备的“粤币”,至1926年储备金达1800万银元,终结了西南军阀滥发纸币的金融乱局。军事委员会(蒋介石任主席)整合黄埔军校、海军局、航空局及石井兵工厂,形成“军校培养军官—兵工厂供应军备—军事委员会统筹指挥”三位一体体系。这一架构虽服务于北伐筹备,却也导致军事系统逐步脱离文官政府节制,为日后“以军驭党”的政治畸变埋下伏笔。
军事部(1925.7-1926.12)
1925年7月1日建立,11日公布《国民政府军事部组织法》。设部长1人,部长职权包括:代表国民政府处理对外军事关系;阐释军事工作及军事问题议决案;统筹指挥各省军事厅事务。
部长 许崇智(1925.7.1.特任),广东番禺人,粤军许崇智派首领,国民党早期军事领袖。因“廖仲恺遇刺案”牵连失势,1925年8月后逐渐退出权力核心。
部长 谭延闿(1925.9.20.署),湖南茶陵(生于浙江)人,湘军谭延闿派首领。署职期间协助筹备北伐,强化国民政府内部行政与军事协作。
外交部(1925.7-1926.12)
1925年7月1日建立,11日公布《国民政府外交部组织法》。设部长1人,部长职权包括:外交政策制定与执行;外交文件签署与发布;对外代表与沟通;内部协作与政策阐释。
部长 胡汉民(1925.7.1.特任;9.1:假),广东番禺人,国民党元老,国民党早期领导人之一。他因“廖仲恺遇刺案”权力削弱,9月称病离职,实际任期较短。
部长 黄昌榖(1925.9.23.代),湖北蒲圻人,胡汉民亲信。其代理期间维持外交部日常运作,协助国民政府应对“沙基惨案”后续国际舆论压力。
部长 陈友仁(1926.5.21.代),祖籍广东,生于中美洲特立尼达,资深外交官,左派代表人物之一。其代理期间推动“联俄”政策,协调与苏联顾问的深度合作。
财政部(1925.7-1926.12)
1925年7月1日建立,24日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设部长1人,国库主任1人,秘书若干人。部长职权包括:主导财政统一与体制改革;税收管理与财源开发;军费协调与战略保障;政策衔接与中央协同。
部长 廖仲恺(1925.7.1.特任;8.20.遇害),广东归善人,国民党元老,左派核心领导人之一。他因改组政府,削弱右派势力,遭极右势力刺杀身亡,此事件引发国民党内部的政治地震。
部长 古应芬(1925.8.20.兼任),广东番禺人,国民党元老,胡汉民系骨干。
部长 邓泽如(1925.9.3.任),广东江门人,右派代表人物之一。任内与左派势力对立,阻碍廖仲恺遗留的财政统一政策延续。
部长 宋子文(1925.9.22.任),上海(祖籍海南)人,留美经济专家,宋氏家族代表人物。其任内全面接管财政改革,推行现代预算体系,为国民政府北伐奠定财政基础。
交通部(1926.11-12)
1926年11月10日增设建部,13日公布《交通部组织法》。设部长1人,部长职权包括:统筹全国交通网络管理;战略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军政与地方事务;法规与体制改革;财政与资源调配。
部长 孙科(1926.11.10.特任),孙中山独子,国民党元老。其任内主导广东铁路国有化改革,推动粤港澳区域交通整合,移植广州市政管理经验并引入西方模式,为国民政府的中央化交通体系奠定基础。
司法部(1926.11-12)
1926年11月10日由司法行政委员会改建司法部。13日公布《国民政府司法部组织法》,掌理全国司法行政并指挥监督省司法行政事宜。设部长1人,总理部务及所辖法院。
部长 徐谦(1926.11.10.任),江西南昌人,国民党元老,左派核心领导人之一。其任内推动司法体系改革,倡导法律现代化,并参与废除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外交谈判,同时积极支持国共合作政策,强化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大理院(1925.7-1926.12)
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兼管司法行政事务。1926年1月建立司法行政委员会后,该院司法行政处裁撤。
院长兼管司法行政事务 徐谦(1925.7.1.任;林翔代,1926.9.18.辞免)
司法行政处主任 刘通(1925.11.3.代;1926.1.裁免)
总检察厅(1925.7-1926.1)
国民政府最高检察机关,设检察长1人统领全局;下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长及书记官等职,分工负责案件侦查、起诉及司法监督。1926年1月归建司法行政委员会。
检察长 卢兴原(1925.7.9.任;1926.9.18.辞)
首席检查官 湛桂芬(1925.11.3.任)
监察院(1925.7-1926.12)
1925年7月17日公布《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9月30日与翌年10月4日两次修正。其职掌是:受国民党之指导监督与国民政府之命令,有监察国民政府所属机关、官吏之权。设监察委员5人统理院务,下置秘书处,分局、科办事。
监察委员 陈秋霖(1925.7.任;8.23.遇难),广东东莞人,1925年与廖仲恺同行参加会议时遇刺身亡。
监察委员 邵元冲(1925.9.26.任;1926.3.18.免),浙江山阴人,右派成员,曾参与“西山会议派”反共活动,主张清党反共。
监察委员 林祖涵(1925.11.4.任;1926.6.1.辞),湖南安福人,左派成员,拥护联俄联共政策,后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
监察委员 甘乃光(1925.11.4.任;1926.3.18.免),广西岑溪人,左翼理论家,支持国共合作,后转向汪精卫派系。
监察委员谢持(1925.任;1926.3.18.免),四川富顺人,西山会议派核心人物,公开反对孙中山三大政策,推动反共清党。
监察委员 陈桴木(1926.3.18.任);于若愚(1926.3.18.任);周觉(1926.5.27.任);李永声(1926.6.1.任);张难先(1926.11.13.任)
惩吏院(1925.7-1926.5)
1925年7月22日设立,翌年1月23日公布《组织法》。“受国民党之指导监督与国民政府之命令,掌理惩治官吏事件”。设委员若干人,互选1人为主席委员。下置秘书处,分科办事。1926年5月4日,该院裁撤,一切职掌归建审政院。
委员 徐谦(1925.7.22.任);邓泽如(1925.7.22.任;9.2.免;11.19.重任);林翔(1925.7.22.任);邹鲁(1925.7.22.任;11.19.免);林云陔(1925.7.22.任);李章达(1925.11.19.任);卢文澜(1925.12.14.任);潘震亚(1925.12.14.任)
主席委员 邓泽如(1925.7.22.任;1926.5.4.改任),广东江门人,两度出任广东省政府委员,首次免职可能与1925年9月政局调整有关,同年11月复任,政治立场倾向于国民党右派。
审政院(1926.5-10)
1926年5月4日由惩吏院改建。是年10月4日裁,归建监察院。
委员 邓泽如 ;林翔;李章达; 潘震亚;卢文澜
主席委员 邓泽如(1926.5.4.任)
特别刑事审判所(1925.10-1926.10)
1925年9月30日公布《组织条例》,10月9日成立。掌理审判“凡统一广东军民财政及惩办盗匪奸究特别刑事条例所揭各罪者”。设所长1人,兼审判长。1926年10月4日裁撤。
所长 林翔(1925.10.9.任);卢兴原(1925.12.7.任;1926.10.4.裁)
特别委员会(1926.8-12)
1926年8月20日建立,掌理国民政府军政、警察全权,处理廖案后时局。
委员 汪兆铭(汪精卫),广东三水(祖籍浙江)人,国民党早期领导人之一。时任国民政府主席,主导处理廖案并整顿军政;与蒋介石联合排挤许崇智,巩固自身权力。
委员 许崇智,孙中山核心军事助手,因廖案受牵连,遭蒋中正设计解除军权,被迫流亡。
委员 蒋中正(蒋介石),浙江奉化人,黄埔系军事领袖。他借廖案清除异己,联合汪兆铭迫使许崇智下野,从而奠定其国民党内军事主导的地位。
预算委员会(1925.10-1926.12)
1925年10月6日建立,掌理国民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事宜。
委员 谭延闿,古应芬,伍朝枢,谭平山,甘乃光(以上为1925.10.6.任);林祖涵(1926.4.10.任)
委员会主席 谭延闿(1925.10.6.建任)
法制委员会(法典编纂委员会)(1925.7-1926.4)
1925年7月22日设法典编委员会,9月5日改设为法制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拟订或审定法制事宜。
委员 林翔;卢兴原;陈融;林云陔;曹受坤(以上均为1925.7.22.任;1926.3.31.免)
法制编审委员会(1926.4-9)
1926年4月12日由法制委员会改称,职学大同。是年9月30日裁撤。
委员 林翔;卢兴原;林云陔;陆嗣曾;杜之杕;湛桂芬;陈芝昌;于若愚;卢文澜(以上均为1926.4.12.任)
司法行政委员会(1926.1-11)
1926年1月21日成立,公布《司法行政委员会组织法》。掌理民事刑事诉讼事件、人户籍登记、监狱及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设委员5人,总理会务。下置秘书处及民刑事、监狱两司。是年11月10日裁撤,改设司法部。
委员 徐谦(1926.1.21.任;11.10.改任);伍朝枢(1926.1.21.任),广东新会人,生于天津,伍廷芳之子,胡汉民、孙科派系的支持者;林翔(1926.1.21.任;9.18.辞免);卢兴原(1926.1.21.任;10.22.免);罗文庄(1926.2.6.任);徐权伯(1926.9.18.任)
主席委员 徐谦(1926.1.21.任;伍朝枢代)
教育行政委员会(1926.2-12)
1926年2月9日成立,22日公布《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组织法》。掌理中央教育机关并指导监督地方教育行政事务。设委员若干人,下置行政事务厅,分秘书、参事、督学3处办事。
委员 陈公博,甘乃光,许崇清,金曾澄,钟荣光(以上均为1926.2.9.任);诸民谊(1926.2.19.任);张乃燕(1926.5.24.任);韦慤(1926.6.5.任);经亨颐(1926.8.17.任)
大学院(1926.6-12)
1926年6月13日,国民政府设立大学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及教育行政机关,直隶于国民政府。该机构由蔡元培主持筹建,旨在改革传统教育行政体系,推行“学术与行政一体化”模式,强调教育独立性与学术自由原则。
院长 蔡元培,浙江绍兴人,国民党元老,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奠基人。他主导的教育改革因派系阻力与制度争议,最终未能全面推行。
侨务委员会(1926.8-12)
1926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侨务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该机构为统筹海外华侨事务的专职部门。同年9月4日正式成立,设委员5人,其中主席委员1人总理会务,下设秘书处并分科办理具体事务。
委员 邓泽如,陈友仁,彭泽民,曾养甫,周启刚(以上均为1926.9.4.任);李禄超(1926.9.18.任);邓泽如(1926.9.18.辞免)
主席委员 李禄超(1926.9.18.任),广东中山人,孙中山助手。
购料委员会(1926.2-12)
1926年2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购料委员会章程》,正式设立购料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央军政机关的物资供给及购置事务。
委员 徐之籍,卢维溥,赵柏,杨舜夔,汪宗洙(以上均为1926.5.7.任);薛锦标(1926.8.21.任);汪宗洙(1926.8.21.辞免);谭愚石(1926.11.1.任)
法官考试典试委员会(1926.6-12)
1926年6月至12月间,法官考试典试委员会作为国民政府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负责法官资格考试的命题、审核及选拔工作。
委员长 卢兴原(1926.6.24.设任)
中央银行(1925.7-1926.12)
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州革命政府设立中央银行,旨在为北伐战争提供财政支持。1925年7月国民政府成立后,该行延续运作,成为广东地区军费筹措的核心机构。
行长 宋子文(1925.7.15.任)
国立广东大学(1925.7-1926.8)
1924年2月,孙中山以陆海军大元帅名义下令,将国立高等师范、广东法科大学、广东农业专门学校三校合并为国立广东大学,旨在打造华南地区首个国人自办的多学科高等学府。该校成立初期即成为国共合作的重要阵地,兼具人才培养与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双重使命。
校长 邹鲁(1925.7.1.任);顾孟余(1925.12.1.任);陈公博(1925.12.4.任)
国立中山大学(1926.8-12)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后,国民政府为纪念其贡献,于1926年8月正式批准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
校长 戴传贤(戴季陶)(1926.8.17.任),四川广汉(原籍浙江)人,国民党元老,国民党理论宣传家。
委员长 戴传贤(1926.10.16.改为委员制)
来源:鱼知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