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张女孩哭泣的脸,成了近期热门项目“高潮针”的广告配图。5月6日,当事人梁女士通过社交平台发声,讲述了上述照片的来历以及自己维权的艰难。
一张女孩哭泣的脸,成了近期热门项目“高潮针”的广告配图。5月6日,当事人梁女士通过社交平台发声,讲述了上述照片的来历以及自己维权的艰难。
梁女士在博文中写道:我是一个普通的19岁女孩,在昨天我的事件上了热搜第一,竟只是因为两年前拍的一张普通的照片,被无数的广告公司、黄色网站引用当了头版头条。
两年前,梁女士因为看到一本感人的书,哭了一晚上,她拍照发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没想到后来竟给自己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一天朋友突然发给我一张照片,是壮阳药的图片,里面的广告语不堪入目,从此这样的现象就一发不可收拾,我的老师、同学、亲戚朋友都给我发来过这样的照片。有一些是旅游广告文案,“其实旅游这个也还好,我还算能接受,可是壮阳药这个,我真的不想再‘代言’,我感觉到很离谱。”近期,梁女士的照片还被用来配上了“高潮针”的广告。
梁女士称,自己不知道应该找谁,也不知道怎么才能让那些黄色网站把照片下架。“我感觉我很无辜,我连那个‘高潮针’是什么都不知道,也没有穿什么裸露不雅的衣服,更没有做搔首弄姿的动作和诱惑恶心的表情,我不知道我到底做错了什么。”
她希望,短视频平台能够完善一下举报制度,作为受害者当事人,维权太难了!在发现照片被广告盗用后,自己就开始举报,需要提交很多材料,结果最后举报还不成功。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梁女士照片被非法盗用并用于低俗广告、色情网站传播的事件,暴露出网络环境下个人肖像权、名誉权保护的多重困境。
陈平凡从法律责任、平台义务、维权难点及改进建议四个维度展开进行了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
1. 肖像权与名誉权双重侵害
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本案中,广告公司、色情网站将梁女士照片用于商业推广,构成直接侵权。
名誉权:将女性哭泣照片与“壮阳药”“高潮针”等低俗内容关联,明显贬损其社会评价,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2. 传播链条的共同侵权责任
广告公司:明知照片来源非法仍用于商业宣传,主观恶意明显,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色情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存储并传播侵权内容,构成帮助侵权(参考“快播案”司法实践)。
平台责任:若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建立有效的侵权识别机制),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现有维权机制的核心缺陷
1. 举报流程低效
材料要求冗余:多数平台要求提供侵权内容链接、权利证明、身份信息等,普通用户难以完整收集。
审核标准模糊:部分平台以“无法确认侵权事实”为由驳回举报,实则未履行主动审查义务。
2. 跨平台传播治理不足
侵权内容“搬运”现象:某平台下架侵权内容后,其他平台可能继续传播,形成“删一传十”的恶性循环。
数据孤岛问题:各平台间缺乏侵权信息共享机制,用户需重复举报,维权成本极高。
3. 赔偿与惩戒力度不足
行政处罚门槛高:依据《广告法》第57条,发布违法广告需情节严重方可处20万-100万元罚款,而多数低俗广告因“隐蔽性”难以被认定为“严重”。
刑事追诉难启动:非法使用肖像用于色情网站传播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实践中需证明主观故意及获利金额,取证难度大。
三、系统性维权策略建议
(一)证据固定与侵权溯源
1. 技术取证
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工具,对侵权页面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可参考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实践)。通过“IP定位”等手段,锁定侵权网站运营主体信息。
2. 侵权链条梳理
绘制侵权内容传播路径图,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如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技术支持方)。
(二)分层级法律救济
1. 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设计: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管辖法院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可在侵权行为地(如用户发现侵权内容的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诉。
2. 行政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55条,举报虚假广告行为,要求对广告主、发布者行政处罚。
网信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投诉色情网站传播淫秽信息,要求关停相关页面。
3. 刑事报案
罪名适用:若侵权内容涉及色情传播,可依据《刑法》第363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报案;若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依据第246条以诽谤罪报案。
梁女士的遭遇是数字时代个人隐私与尊严被技术异化的缩影。解决此类问题需构建“技术拦截+法律威慑+平台共治”的三维防护网:技术层面:推动AI侵权识别算法升级,实现侵权内容“秒级下架”;法律层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肖像权侵权赔偿基数;平台层面:建立“侵权黑名单”共享机制,对屡犯主体实施全平台封禁。唯有如此,方能在数字洪流中为个体筑牢权利堤坝。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来源:潇湘晨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