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培训业务偷税被查,补税及罚款1673万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07 10:21 2

摘要: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6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罚告〔2025〕902号

北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452)

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6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2018年期间,你单位主营培训业务,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经计算,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1,150,471.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5,575,235.5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4日

来源:中汇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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