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该区一汽配公司于2023年10月从不明来源处以150元/个的价格购入标识为“Mercedes-Benz”及注册商标的汽车大灯43个,再以160-180元/个不等的价格共计对外销售4个,剩余39个被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该
本报告共四部分,本次发布的是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详见:《汽车副厂件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一)关于汽车副厂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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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副厂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们对汽车副厂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检索和统计,整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标类纠纷案件。
1、根据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该区一汽配公司于2023年10月从不明来源处以150元/个的价格购入标识为“Mercedes-Benz”及注册商标的汽车大灯43个,再以160-180元/个不等的价格共计对外销售4个,剩余39个被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该39个标识为“Mercedes-Benz”及注册商标的汽车大灯均为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最终,该汽配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被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钱塘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汽配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没收侵犯“Mercedes-Benz”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大灯39个,并罚款1.4万余元。①
2、无独有偶,作为全球50家汽车供应商之一,主要为大众、奥迪、宝马等汽车制造商提供配套灯具和汽车电子产品的海拉公司对于假冒产品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等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更甚。
(1)2018年,长春市公安局查获一批涉嫌侵犯HELLA商标专用权的HELLA车灯产品,后经海拉中国鉴定,该批涉及奥迪C7、新速腾、宝来等628套海拉车灯均为假冒产品,按照正品市场销售价值高达120万人民币。
本案犯罪事实具体为,嫌疑人高某将收购的报废汽车大灯进行维修翻新组装,私自伪造HELLA标识,在翻新的汽车大灯上粘贴带有HELLA标识的商标对外出售。
后该案经审理,就嫌疑人高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三百元,所有假冒HELLA车灯产品予以没收。②
(2)就在我们江苏省内,海拉公司也在大力度打击相关侵权行为。
2019年11月,海拉公司将丹阳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某、郑某、杨某等十余名被告诉至镇江中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灯具产品、标贴及包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案最终处理结果为以70余万元达成调解,但十名被告同时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提起公诉,最终均被判处刑罚。③
3、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和判决,对国内副厂件相关商标类纠纷案件的可视化分析如下:
(1)2014-2020年度商标类纠纷高发,由于“前车之鉴”的警示,近年来国内副厂件相关商标类纠纷案件的数量大体呈下降趋势(图5)。
图5:国内副厂件相关商标类纠纷案件年份分布
(2)从判决结果来看,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极高(图6、图7)。
图6:一审判决结果
图7:二审判决结果
(3)从判赔金额来看,10万以下居多,但不乏高额赔偿的案例(图8)。
图8:判赔金额
(二)专利类纠纷案件。
1、2024年,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以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某车辆部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涉及十几款车。在这些案件中,福特公司作为林肯系列车辆保险杠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认为该车辆部件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车辆保险杠罩的设计特征完全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福特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福特公司除主张该车辆部件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外,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余万,该车辆部件公司银行账户也因此被冻结。
2、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和判决,对国内副厂件相关专利类纠纷案件的可视化分析如下:
(1)近十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副厂件相关专利类纠纷案件均达两位数,可见原厂商已经开始重视副厂件产业的专利侵权问题(图9)。
图9:国内副厂件相关专利类纠纷案件年份分布
(2)从判决结果来看,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较高(图10、图11),因为副厂件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相比于商标侵权更有争议。
图10:一审判决结果
图11:二审判决结果
(3)从判赔金额来看,绝大多数判决赔偿10万元以下,少数案件因涉及专利价值较高,判赔金额也较高(图12)。
图12:判赔金额
(三)著作权类案件。
1、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凌际汽车(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际公司”)主张权利的中网和前保险杠装饰件:首先凌际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于2018年已独立创作完成涉案装饰;其次该设计内容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再次涉案装饰件的艺术美感可以与实用功能分离而独立存在;最后,涉案装饰件具备可复制性。即涉案装饰件系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鑫公司”)生产及销售、北京拓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道公司”)销售中网和前保险杠装饰件的行为侵犯凌际公司著作权,同时综合考虑本案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受众范围、价值,弘鑫公司和拓道公司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持续时间和范围、涉案侵权产品的售价、主观过错程度等,除停止侵权行为外,法院判决弘鑫公司赔偿凌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3799元,拓道公司赔偿凌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2、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和判决,对国内副厂件相关著作权类纠纷案件的可视化分析如下:
(1)由于汽车原厂件难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副厂件相关著作权类纠纷案件也极少(图13)。
图13:国内副厂件相关专利类纠纷案件年份分布
(2)从判决结果来看,尽管案发较少,但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极高(图14、图15)。
图14:一审判决结果
图15:二审判决结果
(3)从判赔金额来看,鉴于原厂件在作品意义上的价值,副厂件相关著作权类案件判赔金额较低(图16)。
图16:判赔金额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件。
在汽车零部件中,很大一部分是车辆本身的外观件,而且外观件的生产技术难度相较于发动机、变速箱、电机、电池等较低,也是用户更换的重点。我们注意到在(2019)京73民终2033号案,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路虎公司被宣告无效的车辆外观设计专利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亦能限制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本案纠纷可谓一波三折、争议连连,先后经历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不正当竞争案、著作权侵权案,最终,路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获得胜诉。该案中,路虎公司在其“揽胜极光”车型外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虽被无效,但法院认为:经过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具体见下图)。
图:路虎诉如风案件图
网络用户在“汽车之家”网站的“陆风X7”汽车帖子下的留言以及公证书中大量关于涉案两车型对比评论的新闻报道,可以证明江铃公司使用在“陆风X7”汽车上的形状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展示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江铃公司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路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江铃公司赔偿路虎公司经济损失1,273,275.655元及合理费用226,724.34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商品的装潢的字面含义是指商品的装饰,它起着美化商品的作用。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在外延上,商品的装潢一般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一类是文字图案类装潢,即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另一类是形状构造类装潢,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形状、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除外。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装潢都可归为这两种类型。尽管该两种类型的装潢在表现形态上存在差异,但都因其装饰美化作用而构成商品的装潢。如果把装潢仅仅理解为附加、附着在商品本体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就会把商品自身的外观构造排除在外,从而不恰当地限缩了装潢的范围。”即无论是文字图案类装潢还是形状构造类装潢,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大原因就在于该装潢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通过对商品装潢的保护,能够制止市场混淆行为,防止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该商品装潢上凝结的经营者商誉。
而在本案中,仅网络上大量关于涉案两车型对比评论的新闻报道足以证明江铃公司“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法院认定江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①引用自“钱塘市场监管”于2024年5月16日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以案释法|某汽配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②引用自“海拉汽车售后”于2018年10月26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海拉坚决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撰写人:曾博、胥洁、吴敏、吕艳霞、胡晨焱
来源:闻道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