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天自证之路!被诬陷地铁偷拍,要一句公开道歉为什么这么难?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3 05:4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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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公开道歉为什么这么难?

2023年的某个清晨,成都地铁上一声‘他在偷拍!’的尖叫,让李明的生活瞬间凝固。

668天,失业1次,分手1次,官司败诉1次,公开道歉0次。

这是一名普通青年为‘自证清白’支付的代价,而这一切始于地铁上两名女子的一句指控。

1. 事发经过

2023年,668天之前。

成都地铁上。

男子李明(化名)经历了一天上班后的疲惫,下班回家。

地铁上,李明靠着扶手昏昏欲睡。

突然,两名女子大声吼叫将他吵醒,并且指着他的白色破洞鞋,大声指控他鞋面装有摄像头,正在偷拍二人裙底。

李明连忙否认。

但两名女子声称,他们看得清清楚楚,李明的鞋面小洞里有闪光点。

他们有理由怀疑,这是偷拍设备。

二人要求他脱鞋检查。

为自证清白,李明用右脚蹬掉左脚的鞋子,避免用手接触以免被误认为“销毁证据”。

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其光脚靠墙站立接受检查,周围乘客的异样目光及一名母亲将孩子拉到身后的举动加剧了他的心理压力。

2. 自证清白与警方介入

警方到场后检查确认其鞋面并无摄像头,最终认定其无辜。

其中一名女子敷衍道歉,另一人未表态,但舆论已在社交媒体发酵,#地铁偷拍#成为热搜,李明被贴上“偷拍者”标签,遭受网络暴力。

3.后续影响

这一事件导致李明被迫辞职,女友因不满其长期维权影响生活选择分手。

他至今不敢独自乘坐地铁,出行时摘掉眼镜以模糊他人目光,手机必须平放避免竖持引发误会,甚至将涉事鞋子标注“真没闪光”存放家中。

被诬陷时的羞辱感、网络谩骂及公众场合的孤立感使其长期失眠,社交恐惧加剧。

4. 法律诉讼与争议

因为此事,李明的精神状态非常糟糕,因此李明起诉两名女子及地铁方,要求公开道歉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但一审败诉,法院认为“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未支持索赔诉求。

对方也坚决不同意公开道歉。

他坚持上诉,但坦言若结果不变将接受现实。

部分网友质疑其“讹钱”,而支持者则认为诬陷者应受惩罚。

5. 舆论与制度争议

这一事件虽然过去了600多天,但李明身上已经被大家贴上了标签。

即使真相澄清,公众记忆仍停留在“偷拍”标签,凸显社交媒体时代谣言的破坏力。

近年来,类似事件也频发,如广州农民工被诬偷拍。

而公众对“被指控者”的天然不信任,甚至衍生出“不自证即默认有罪”的逻辑。

诬陷者未公开道歉,法律判决未能有效弥补名誉损失,引发对维权机制公平性的质疑。

【以案释法】

地铁偷拍诬陷事件中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呢?

一、如果存在偷拍行为违反哪些法律?

1.侵犯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

偷拍行为若涉及到拍摄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等,即使未公开,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2.侵犯肖像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偷拍行为涉及未经他人同意拍摄其可识别的外部形象,并且进行了公开传播等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3.侵犯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若偷拍者对被偷拍者进行恶意诋毁、诽谤,或者散布不实信息等,导致被偷拍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侵犯了其名誉权。

二、诬告陷害行为违反哪些法律?

1.侵犯名誉权。

如果诬告陷害的行为导致被诬告者社会评价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诬陷行为若情节较重(如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或对当事人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可能构成治安违法。

3.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如果诬告者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刑事处罚等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此罪。

三、地铁安保行为是否合法?

1.无执法权。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地铁安保人员并无执法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对乘客进行检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2.侵犯人身权利。

如果地铁安保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对乘客采取了强制带离、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可能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结语

常言道:“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当诬陷者沉默,法律认定‘未造成实质伤害’,而受害者却被迫将鞋子标注‘真没闪光’锁进柜子时,我们不得不问:所谓的‘清白’,究竟需要多少代价才能被承认?

当污名化的利刃轻易刺穿生活,或许我们欠所有‘李明们’的,不止一句道歉,更是一个容得下自证与尊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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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城陈律师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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