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搬运他人原创视频用于牟利 法院:侵害原创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08 09:00 2

摘要:人民法院报讯电商带货为了图省事,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对网络“搬运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促

人民法院报讯 电商带货为了图省事,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对网络“搬运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促销图书在某网络平台注册2个自媒体账号,分别定期发布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镜讲解、精心制作的带货短视频以吸引网友购买。2023年2月,该公司发现其账号发布的2条销售火爆的短视频,未经授权被某网络平台的某账号转发,并在视频下方设置了相同书籍的购买链接用于牟利。

为保障自身权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23年4月,该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内容的公证书。为调取转发账号的主体运营信息,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某网络平台为被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某网络平台在该诉讼中出具调查令回函披露:某账号注册人为李某。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2024年4月,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李某诉至古塔区法院,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首发截图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证明该公司系案涉两部作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原创的案涉视频搬运到自己的账号,并在视频下方设置了书籍购买链接用于推广赚取佣金,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被告已删除了其账号中的被诉侵权视频,故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李昭昭 王筱)

短视频带货作为新型销售模式已经成为网络销售的主阵地。伴随着短视频带货热潮的兴起,搬运带货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也随之产生。部分商家不劳而获利用他人精心设计的带货短视频销售商品从中获利,窃取了他人的智力成果,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通过认定私自搬运他人原创带货视频卖货构成侵权并判令赔偿,彰显人民法院净化网络销售市场、保护原创视频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百花齐放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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