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南鹤壁警方侦查的“迷药”追踪案,下集也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不少国家“放开”了迷药管理,而我国以毒品犯罪处理;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检察官不懈追查说起。
2025年5月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南鹤壁警方侦查的“迷药”追踪案,下集也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不少国家“放开”了迷药管理,而我国以毒品犯罪处理;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检察官不懈追查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迷药”的性质
“迷药”追踪上一集提到:2021年3月,举报者花3 100元钱在网络里购买咪达唑仑、三唑仑向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其中,咪达唑仑的外包装是德文,三唑仑的外包装是日文。
随即,鹤壁警方对对方的收款账号进行了追查,并抓获了三个底层的代理商;然后,警方根据代理商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幕后咪达唑仑的持有者——于剑明,他是广东惠州的一名小学老师。
咪达唑仑是于剑明从广东惠州邮寄过来的,从山东邹城邮寄的三唑仑会是谁?通过一段时间的追查,警方最终查明从山东邹城邮寄日文版三唑仑的是犯罪嫌疑人。何东芳是邹城本地人,早年有过留学日本的经历;当市场上有人求购时,他通过关系从日本走私了大量的三唑仑。
除了于剑明和何东芳贩卖走私的咪达唑仑、三唑仑外,鹤壁警方还发现有人贩卖国产的咪达唑仑;通过追查,警方锁定国产咪达唑仑都来自国内一家医院,而贩卖者是医院的一名麻醉师——张某,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医院偷拿咪达唑仑。
通过近两年的侦查,鹤壁警方最终从全国各地抓回犯罪嫌疑人30余人,缴获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国家管制类药品10余种、片剂3000余粒、针剂100余支,扣押赃款20余万元。
侦查初步完成后,鹤壁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案件还远远没有完结;检察官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
之前调查时警方就发现了一些贩卖者建的一个聊天群,有的嫌疑人还将他们侵害女性的图片视频发到群里,与人分享;因为没有一起被害人来公安机关报案,且大多数犯罪地都在外地。
检察官认为案件不能就此打住,必须查个水落石出。提审时,内蒙古的王某向检察官主动交代,2021年9月4日,他曾前往河南新乡,与嫌疑人徐某一起将一名女孩迷晕后实施了性侵害。
徐某是新乡本地人,当年才22岁,警方随即将他抓获;徐某到案后却只承认向王某购买过迷药,并不承认曾一起做过侵犯女性的事。两人说法各异,孰真孰假,检察官对此展开了调查:
检察官和办案民警一起围绕徐某展开了工作。结果发现2021年11月24日凌晨,曾有一个女孩向新乡当地警方报警,说徐某曾经对她下药并强奸了她。
检察官随即找到了报警女孩,他们曾经是男女朋友,后来分手了。2021年11月23日中午,徐某打电话给她,说身体不舒服,希望她能去一家民宿陪陪他;她曾有过犹豫,可出于旧情,最终还是同意了。
到了房间后,徐某声称自己感冒了,担心传染给她,递了一杯泡好的感冒冲剂;她没有防备接过来就喝,然后,……
第二天11时许,女孩醒了过来,此时徐某已经离开了;从当时的情形看,女孩就能肯定徐某趁她睡着了,侵犯了她。
两人已经分手再发生这种事情,女孩很难接受;回想当天自己睡得很突然,女孩怀疑自己是被徐某下了药。
女孩曾在电话里向徐某求证,徐某只承认发生了关系,并不承认下药;为了将事情弄明白,女孩报了警。
新乡警方曾对此进行过调查,可由于证据不足,事情一直没有结果;为了完善证据,鹤壁警方对女孩头发进行化验,结果显示她的头发里含有咪达唑仑成分。
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与徐某一起侵犯过一名女孩是2021年9月4日,而女孩举报徐某下药是2021年11月23日;时间上不一致,也就意味着徐某可能作案过两次,那么同一民宿不同房间,被害人是否为同一人吗?
通过一段时间工作,检察官查到了徐某与天津孟某的一段微信记录;女孩接受询问时承认,2021年9月4日她确实和徐某在这家民宿住过一晚,可徐某是否对自己下药并不知情。同样,为了完善证据,警方对孟某的头发进行化验,结果显示也含有咪达唑仑成分。
通过多轮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承认,他曾前往全国多地伙同多人作案20余起,并将部分作案过程拍成了视频;警方找到了这些视频,沿着这条线索,鹤壁警方又从全国各地抓回了十几名犯罪嫌疑人。
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上述犯罪嫌疑人被陆续起诉和审判。贩卖迷药的于建明、何东芳等人被法院认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了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下药”侵害女性的王某、徐某等人被法院认定犯强奸、猥亵罪,分别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至12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至此,这条贩卖迷药网络被彻底摧毁;有人或许追问,认定强奸罪是否有法律根据?多数受害人明知发生了性关系,但使用迷药不知情;由此,势必引发社会对迷药应当如何管理的讨论。
在我国,强奸罪的“正犯”仅包括男性,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但在传统中国,并非如此,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基本沿袭了清末修律的“成果”,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者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
目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已作修订,即:修订后已没有性别区分,如:女性强制猥亵男性同样构成犯罪。有人可能要问,本罪为何要修改呢?性犯罪手段多样,如:上述法条中的“催眠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手段”包括催眠术。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催眠术发生性行为不一定就是强奸;究其原因,强奸罪构成前提“违反其意愿”,但奸淫幼女等情形例外。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仅从方法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不仅不科学,而且不符合罪刑法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男女在民宿、酒店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不能一概而论,如:在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多数不构成强奸;究其原因,普通人的认知为,男女在民宿、酒店同居一般包括性行为。将前述“认知”嵌入“迷药”追踪中分析,多数人可以得结论,迷药中的受害人不报警的原因为,他们在聊天过程中,多数人已有约定:
例如:天津孟某承认,2021年9月4日她确实和徐某在这家民宿住过一晚,其中,“住过一晚”可能明知已发生了性关系;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此处的“下药不知情”并不是强奸罪的认定条件。
在我国,对是否构成强奸,司法解释早已作了“细化”,如:根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如此等等。不少人根据上述规定质疑了“订婚强奸”案;同样,“迷药”追踪案中的强奸罪的认定也存在疑问。
强奸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为何不注意重罪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形与考核机制可能存在关联,办大案才能立功受奖,如: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的撤销的民事欺诈办理成诈骗等;有人或许追问,“迷药”是否有刑罚较轻的罪名,并做到常态化管理。
迷药通常是指《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数国家据此没有将迷药视为毒品,如:德国、日本等;倘若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视为毒品,加价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可以认定为毒品犯罪。
有人或许追问,用什么方法验证多数国家没有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视为毒品?一般而言,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罪名;司法机关倘若可以引渡相关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被视为毒品。
为此,我国颁布了《禁毒法》,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禁毒法》第五十九条“嵌入”分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禁毒法》已将毒品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了区分。
《禁毒法》尽管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但因毒品犯罪是重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还没有修订,前者如,“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如,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仍在毒品范围。
迷药的性质与管理
“迷药”有非法用途,《药品管理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有特别规定,如: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在网络上销售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据此规定,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此等等。由于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罪名归纳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多数人字面理解“利用信息网络”,迷药管理似乎不适用本罪;但在作者看来,字面理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内容便能得出结论,如:销售违禁物品的网站等。
又由于毒品犯罪是重罪,迷药管理似乎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在作者看来,因《禁毒法》的实施,本罪的构成要件已发生了实质改变。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内容可能略有差异。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留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