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流量还是为正义?网红博主随意“开炮”怼人,证据不扎实要承担法律责任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08 01:07 1

摘要:前有与辉同行起诉自媒体账号“墨山”长期恶意造谣、诋毁与辉同行公司及主播胜诉,后有胖东来起诉网红柴怼怼商业诋毁、侵犯名誉权。近一段时间,网红博主随意“开炮”怼人的话题在网上引起了讨论。网红博主如此热衷于“找碴”,到底是为了正义还是为了流量?对此,网友有不同的观点

前有与辉同行起诉自媒体账号“墨山”长期恶意造谣、诋毁与辉同行公司及主播胜诉,后有胖东来起诉网红柴怼怼商业诋毁、侵犯名誉权。近一段时间,网红博主随意“开炮”怼人的话题在网上引起了讨论。网红博主如此热衷于“找碴”,到底是为了正义还是为了流量?对此,网友有不同的观点。但律师表示,为了流量,无证据“开炮”过嘴瘾,造成恶劣影响,难逃法律制裁。

马某在其抖音账号“墨山”发布道歉视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其实,关于网络博主随意开喷受罚早已有相关判例。 2024年9月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四川某家电测评博主因恶意诋毁青岛某智家公司被判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相关视频,并在抖音号、视频号中置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被告还需赔偿原告300万元损失。

网红“开炮”遭反噬

近期,胖东来与网红博主柴怼怼的争议事件持续在网上发酵,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据媒体报道,早在4月5日,玉石赛道网红 “柴怼怼”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视频,称胖东来以低成本玉石牟取暴利,将成本仅几百块钱的玉石卖到几千甚至数万元。这一言论马上引起了胖东来的反击,4月8日,胖东来首次回应,称其言论无数据支撑,并公开了 2025 年一季度数据自证。

4月25日,胖东来正式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柴怼怼”商业诋毁、侵犯名誉权的诉讼,索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5月2日到5月3日,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在网络社交平台连续发布了 5 条消息反击 “柴怼怼”,并表示若 “柴怼怼” 的行为不受法律制裁,其将关闭或离开胖东来,随后其抖音账号设为私密状态。

5月5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对胖东来唯初珠宝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 2025 年 1 至 4 月份共销售和田玉商品 4177 件,销售金额为 2959.2175 万元,平均毛利率不超过 20%;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被随机抽查的在售 13 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进货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证书有效。此次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似乎与“柴怼怼”网络上曝光的内容差距甚远,反而证明了胖东来公布的相关数据。目前来看,这场舆论风波中,网红博主柴怼怼处境尴尬,后续诉讼结果还有待法院判决。

若无扎实证据支撑, 网红随意“开炮”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4月30日,@与辉同行发布了一则声明给了造谣的自媒体一记响亮的耳光。声明中指出,网络用户马某(抖音账号“墨山”)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针对董宇辉的不实言论,通过造谣诋毁、抹黑等手段进行直播牟利,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马某对严重侵害董宇辉的名誉权一事,当庭明确表示悔意,并按法院要求,马某将于其抖音账号“墨山”发布道歉视频(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依法赔偿董宇辉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

博取流量诋毁企业商誉,被判赔偿损失300万元

近年来,测评、探店类博主众多,但是个别博主为了赚取流量博眼球,罔顾客观事实,给一些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023年,拥有超过100万粉丝的家电测评博主王某发布了19条涉及某品牌家电的测评视频,青岛某智家公司认为,这些测评视频包含针对其公司家电产品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将王某以及王某担任法人的成都佳某公司诉至青岛中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某、成都佳某公司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2.王某、成都佳某公司是否构成对某智家公司的商业诋毁;3.如果构成商业诋毁,王某、成都佳某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智家公司是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的生产商,王某为家电类测评博主,成都佳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销售并自称“是一家以新媒体家电测评为主、电商团购为辅的公司”,王某、成都佳某公司发布的有关家电产品的测评信息会引导消费者对家电产品的选择,从而对某智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故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成都佳某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被诉 19 个视频由王某在其抖音号、今日头条号发布,其中的 17 个被诉视频由成都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被诉视频包含针对某公司冰箱、空调产品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和对某智家公司商誉直接诋毁的信息,王某、成都佳某公司具有诋毁、贬损某智家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损害了某智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成都佳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是成都佳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抖音号与佳电公司的微信视频号发布相同的17 个被诉视频,故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成都佳某公司具有诋毁某智家公司的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诋毁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家电测评博主在进行测试过程中的测试环境、仪器、条件等均未按照国家标准及要求进行,且其在视频中只测试了一个点、未展示完整的温度测试过程,测评博主用测量温度中的最小值代替平均值,得出温度控制不精准,与事实不符。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网上发声需以事实为依据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每位网民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表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无论是博主还是公众,发布信息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

“法律既保护正当批评,也严惩恶意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王鹏律师认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网友或者博主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或视频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王律师表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析。“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王律师提醒,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速度呈指数级增长,一句不实言论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千万级传播。每个网民都应意识到,键盘上的每个字符都承载着法律责任。唯有在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表达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来源:dawany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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