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凤凰WEEKLY5月8日视频报道,大象新闻同日报道。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凤凰WEEKLY5月8日视频报道,大象新闻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的简介:
近日,山东青岛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而行。
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
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经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刘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188000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过调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我系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存在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王某正常向前行走,被突然转身的刘某撞在一起,刘某骨折十级伤残,王某是否存在过错?
本人学识短浅,斗胆质疑王某存在过错,对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说不敢苟同。
①,在一前一后同向而行的人行道上刘某突然转身,是王某所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改变的。
②,法官处理此案可能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用在行人王某身上。
我同样引用这个法,刘某属于“逆行”。逆行是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由于刘某的逆行“惯力巨大”造成自己的腿骨折十级伤残,应由自己的严重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③没有事实证明王某对刘某的骨折以至伤残存在故意将其撞倒,或者王某存在不适的动作导致刘某摔倒,王某更不存在身前带有坚硬的东西会直接致使刘某的骨折。
为此认定王某有过错,让人们不得不联想到南京那起“扶不扶”的案件,后果可怕。
2.刘某骨折十级伤残,在高人的指点下,提出判令王某188000元的赔偿,似乎有狮子大开口的味道。
好在法院并没有满足刘某的不合理要求。
3.民事案件,法院可适用调解和判决。先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不用判决结案。
调解不成的,才判决。
报道称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所说调解,法官主持公道。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都要听,支持合理的意见,说服坚持不合理主张的一方放弃不合理的要求,使其双方的意见趋向合理一致。
刘某提出188000元的赔偿主张,意味着自己无责,王某负全责。
王某同意赔偿7万元。
王某为什么同意赔偿刘某7万元?
什么心理只有本人知道,旁人无须评论。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