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在,各级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举办的各类论坛、峰会、学术会议上,活跃着一些院士专家的身影。院士专家带着研究成果和创新观点参会,不仅有利于与会者获取前沿动态,还能激发创新思维,让人开阔眼界、收获真知。然而,现实中也有一些院士专家外出参加活动过多过频,四处站台亮相
现在,各级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举办的各类论坛、峰会、学术会议上,活跃着一些院士专家的身影。院士专家带着研究成果和创新观点参会,不仅有利于与会者获取前沿动态,还能激发创新思维,让人开阔眼界、收获真知。然而,现实中也有一些院士专家外出参加活动过多过频,四处站台亮相,对科研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
比如,有的院士专家不分场合、不加甄别,频频受邀参加各类论坛会议,“不是在开会就是在赶会”,成了名副其实的“学术赶场人”。有的参会院士专家只登台不致辞,打个卡、露个脸就离场;有的则对致辞、报告准备不足,对所讲内容不上心,应付一下了事,甚至“一个PPT走遍天下”,既没有前沿成果的展示,也没有最新学术思想的分享,“学术增值”乏善可陈。
作图:沈疏桐
院士专家参加一些正常的学术论坛和活动,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过于频繁地参加这样那样的活动,就会分散自身精力、挤占科研时间,助长浮躁之气和功利之心。特别是院士的一言一行在科研界有着重要示范作用,如果他们热衷于抛头露面,将对青年科研工作者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至于那种“应景性”“对付式”参会,就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
其实,对于院士专家外出参加活动,不少单位都是有制度规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更是明确禁止院士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这类问题之所以禁而不绝,既有制度规范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风气方面的因素。有的制度细化不够,对院士专家的行为边界规定得不够明晰;有的在制度执行上不够有力,甚至睁只眼闭只眼,形成了“破窗效应”。从社会风气看,现在不少论坛会议举办方不关心活动产出多少实际成果,只要受邀嘉宾的名头足够大就行,认为这样才上档次、有面子,故而不遗余力地邀请学术“大咖”撑场面。这在客观上对“跑会”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截自《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
截自《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破解“赶场式”跑会难题,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应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对他们外出讲课、作报告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明确哪些可以去、哪些不能去,并强化制度规定的刚性约束,对违反者给予严肃处理。院士专家也应自觉减少无实际意义的“站台式参会”,把更多时间精力用在科学研究上,带好头、作表率。此外,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论坛会议举办单位的监督,对不重实际只重排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推动论坛会议“重拾初心”、回归本源,更好地助力强国建设、服务创新发展。
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维护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和纯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尊崇道德操守,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
第三条 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服务国家安全和国家决策作出贡献。
第四条 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发挥学术引领作用,集智攻关、团结协作,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
第五条 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发扬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优良传统,弘扬追求真理的求实精神,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敬业奉献、淡泊名利,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第六条 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肩负起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责任,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育人精神,为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作出贡献。
第七条 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郑重行使院士权利,切实履行院士义务,更好发挥院士作用。严格执行学部会议制度,按规定参加院士增选,以及学部组织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评议、学术活动与出版、科学规范与伦理、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普及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第八条 树立科学的价值理念,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目标,以科学精神、科学文化为灵魂,追求卓越科学。
第九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作风,反对一切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带头严格践行学术规范,着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研团队。
第十一条 积极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积极回应学术质疑,勇于纠正学术错误。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科研项目要实事求是,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三章 社会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和解决国家社会关注的问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和退休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质疑和批评。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第四章 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把增选质量关。参加增选工作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候选人时,要以科研诚信和纪法标准作为底线,坚持德才兼备,坚持院士标准,全面了解所推荐候选人的科技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情况,独立判断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负责任地推荐候选人、撰写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选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候选人的材料,全面、科学、客观地判断和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
第二十三条 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关注国家重大急需领域、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
第二十四条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行政干预增选工作,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对增选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负有检举责任,发现违反增选工作行为规范或守则的情况,应及时举报。收到有关候选人的投诉或相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学部工作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推荐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禁止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推荐等活动。禁止违背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的公平和保密原则。
第二十九条 禁止院士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禁止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无原则推荐;禁止在院士增选中说情打招呼;禁止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禁止接受各种名目的送礼;禁止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会议和活动等。
第三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与候选人交流增选工作相关事宜。禁止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禁止擅自向社会公开整个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加强院士队伍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院士要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模范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面向”,争做“四个表率”,勇攀科技高峰,悉心培养人才,坚守科学道德,传播科学知识,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引领科技创新
第三条院士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科技创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价值追求,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不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
第四条院士要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矢志不移做科技创新的排头兵。
第五条院士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原创性研究,开辟新的领域和方向,形成新的前沿学派,努力成为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和跨学科理解力强、能组织领导大兵团作战的战略科学家。
第三章 发扬学术民主
第六条院士要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争鸣,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尊重与宽容,开展平等讨论。
第七条院士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不草率否定他人的意见。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八条院士要认真对待他人的评论、质疑和批评,实事求是回应学术质疑。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及时纠正。
第九条院士要甘为人梯、奖掖后学,带头破除论资排辈,主动为青年人才牵头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创造机会,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打破圈子文化,在更大范围内为国选才、育才,鼓励支持后人超越自己。
第四章 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条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强化科技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严谨治学,严格教育监督团队成员和学生,以身作则净化学术和科研环境。
第十一条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专利、报告、著作等)以及申报奖项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确定排名。对学生或团队完成的工作要谨慎署名,本人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杜绝无实质性学术贡献“挂名”的现象。
第十三条院士参加咨询、鉴定、评审、评价、评估、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院士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决抵制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虚假同行评议、操控图像或结果、重复发表等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第十五条作为团队负责人的院士,在团队的项目申报和实施、经费使用、实验记录、伦理规范、成果发表、科技奖励、学位授予等方面要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团队成员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对团队中有科研失信行为的,要批评教育,予以纠正。
第五章 履行院士义务
第十六条院士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应积极参加院士增选、战略研究与咨询、学术活动与出版、科技合作、科学普及、国际交流等中国工程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院士在增选工作中要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院士标准,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郑重履行选举权利。坚决破除“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打破论资排辈,不以“帽子”评判人才。参与投诉调查时,要深入了解情况,严肃认真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严格遵守增选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切实把好院士入口关。
第十八条院士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和参与战略研究与咨询,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规范个人上报建议。遵守咨询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院士要引领专业领域学术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积极承担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深度参与国际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科技国际话语权。举办会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高校工作的院士要按规定自觉承担教学任务,尤其是为本科生授课。院士要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走进大中小学开展科学教育;发挥专业特长,针对所在专业领域内社会关注的问题科学发声,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开展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院士每年要向中国工程院报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服务基层、兼职、奖惩等情况。
第六章 规范院士兼职
第二十二条院士要把主要精力聚焦主责主业,在职院士、退休返聘院士原则上不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兼职。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兼职和返聘可适当放宽,允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由中国工程院从严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院士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与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团体兼职,兼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兼职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鼓励院士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院士兼职按照相关领导干部兼职规定从严执行。军队系统院士兼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院士对外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严谨求实,并客观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涉及本人的采访文章,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公开发表观点时,应严谨、审慎、客观、准确。
第二十七条院士要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崇德向善、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带动科技界乃至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应。对于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配合组织妥善处理。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八章 院士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院士不得垄断学术资源、压制不同学术观点、打压不同意见,以及在各类评估、评审、评奖、评价等活动中打招呼、托关系。
第三十条 院士不得有学术造假、草率署名、侵占他人成果等各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院士不得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等活动,不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院士参加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取酬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院士不得提名与自己存在亲属、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候选人,以及违反规定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院士应自觉抵制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不得违反规定与候选人私下接触,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
第三十四条 院士不得违规受聘院士工作站和兼职,不得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称谓。
第三十五条 院士不得以“院士”冠名设置非学术活动场所、注册经营性单位等,不得参与有损院士称号和中国工程院声誉的活动,不得接受为本人塑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当院士作出有损院士声誉的行为,违反院士禁止行为规定,以及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警告、通报、停止院士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劝退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三十七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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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分子科学前沿一点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