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返还预付款的规则,要区分是消费者原因还是商家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返还预付款的规则,要区分是消费者原因还是商家原因。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消费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如果因商家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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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