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龙虾,真好吃,好吃到根本停不下,记住一定要点左下方链接购买……”某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某店探店视频你刷到了吗,有没有被种草?所谓“探店达人”是真探店分享还是广告宣传?5月9日,一场督促整治网红探店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公开听证会在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召开。
“小龙虾,真好吃,好吃到根本停不下,记住一定要点左下方链接购买……”某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某店探店视频你刷到了吗,有没有被种草?所谓“探店达人”是真探店分享还是广告宣传?5月9日,一场督促整治网红探店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公开听证会在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召开。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就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各种推销视频开展了专项调查。经检察官在抖音短视频平台搜索“永寿美食”后发现,多个“探店达人”通过“短视频+购买链接”的方式分享餐饮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团购套餐等内容,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却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经深入研究,认为“探店达人”发布的推销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其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听证会上,检察官着重阐述案件背景及基本情况,出示证据照片,明确了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参考听证会意见后,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规范“广告”标识使用,加大普法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表示,将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发布者的监管力度与普法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的守法经营意识,确保其依法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发挥着重要作用。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着眼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找准网红达人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的监督盲区,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助力规范互联网营销新业态,为新兴广告业态健康发展“续航”,为消费者知情权“导航”,为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护航”。
“检”要提醒
“互联网+”如今已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应共同维护“互联网+探店+广告营销”的营销新业态。作为互联网探店营销号,必须对自己发布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守住法律法规与良知的“底线”;作为商家,应当合法投放广告,以诚信经营做长久生意;作为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谨防“种草”套路下的“雷区”,发现虚假探店推荐视频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检”要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来源:永寿检察院)
责编:王薇
编辑:昂扬
来源:荣耀陕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