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从法治教育到普法实践,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意识存在短板的这一现状亟需解决。摘要:近日,青岛一起行人走路相撞导致一方赔偿7万元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那么,诸如此类的“走路撞人赔偿”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从法治教育到普法实践,市民群众还是有必要从自身做起,不断增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意识。
近日,青岛一起行人走路相撞导致一方赔偿7万元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那么,诸如此类的“走路撞人赔偿”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从法治教育到普法实践,市民群众还是有必要从自身做起,不断增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意识。
法律传播和普法教育存在提升空间
根据李沧人民法院最新的回应来看,事发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期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不慎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经法院调解,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7万元。
相关法院也承认,此前发布的普法案例及网传内容与真实案情存在较大出入。其中,普法案例中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原告只是缓慢转身站住,当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同时,引发外界争议的关键——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情况是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目前,法院对这起误传的“大妈转身撞人”事件进行了澄清,该事件也通过视频还原暂告一段落,众人对于撞人者赔偿7万元的结果也表示出了理解。可以说,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如此强大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现有法律传播和普法教育上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这类案件到底离我们有多远?
但在采访中,依然有不少市民心存困惑,有人称之为极端巧合的个案,有人则认为谁都有可能遇上。那么,诸如此类的案件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呢?行人走在大街上,不小心撞了人,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有律师指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关键在于评判双方是否有无过错。如果一方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等过错而撞倒另一方,则必然要承担责任,如果按照正常的行为逻辑,认定不了行为人具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这样的纠纷其实并非孤例,只不过情况或许稍有不同,涉及范围也不局限于单纯的行人之间,还涵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事故。近期,上海的多起“教科书式”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案例就为众人提供了生动的普法样本。
例如,在宝山区古莲路鹤林路路口,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闯红灯穿越路口,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撞飞。因闯红灯是事故直接原因,骑车人虽佩戴头盔伤势不重,但仍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还有在宝山区某工厂门口,一辆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与刚出厂门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交警判定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承担主责,需承担约70%的赔偿责任。
可以说,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是“谁弱势谁有理”,也不是“谁死伤谁有理”,更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这些执法案例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让民众直观看到交通违法行为与责任认定之间的紧密联系。
记者通过多位一线执法民警了解到,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事故中,责任认定逻辑遵循的是过错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强调,任何交通参与者都需为自身违反交通规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负责,法律不会因弱势地位而偏袒过错方。
应增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意识
从社会层面看,无论是青岛行人相撞案,还是上海“教科书式”执法案例,都在提醒我们,每个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都应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行走、骑车、驾车等日常出行行为,都涉及规则与责任。
比如,走路时将视线放远,关注前方5-10米内行人动态。用余光扫两侧,避免被横向穿行者碰撞。或是提前预判危险点,在路口、电梯口、商铺门口等易发碰撞区域提前减速。尤其是在学校、医院周边等特殊场景时采取主动避让,以及在地铁站、商场等人流密集时采用“跟随策略”,避免逆向穿插。如果每个人都能多留意周围环境,遵守基本的行为规范,就能有效减少这类意外纠纷的发生。
同时,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做到依法裁判和执法,更要注重判决和执法的社会导向作用,通过清晰阐释法律依据和裁判、执法理由,向公众传递正确的法治观念。
如果说青岛这起行人相撞赔偿案是一次法治教育的“小插曲”,那么,上海的“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则可以说是有力的普法实践,它们共同敲响了加强公众法治意识培养的警钟。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机动车驾驶者,都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价值的指引。
头图来源:图虫
来源:劳动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