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礼,守护最好的妈妈<总第2570期>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3 01:34 1

摘要:2022年2月,原告莫某与被告韦某因感情不和,自行协议离婚。当时二人商定婚生女儿暖暖由韦某抚养,因口头约定随时可以探视接送,协议上便未就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莫某每每要探望女儿时,均被韦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剥夺莫某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为维护自身

HAPPY MOTHER'S DAY

小时候总以为

妈妈是无所不能的存在

她的手总能做出美味的饭菜

织出最暖的毛衣

让家里的一切都变得井井有条

“我的妈妈是超人!”

长大后才发现

妈妈也会有脆弱的时候

需要我们的关爱与保护

单亲妈妈

离婚后,

前夫能否阻止我探望孩子?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原告莫某与被告韦某因感情不和,自行协议离婚。当时二人商定婚生女儿暖暖由韦某抚养,因口头约定随时可以探视接送,协议上便未就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莫某每每要探望女儿时,均被韦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剥夺莫某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遂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行使对女儿暖暖的探望权。

韦某辩称,莫某所请求的时间不合理,未考虑女儿的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莫某工作忙,下班晚或有加班情况,不能正常接送女儿,接走女儿无法保证女儿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其基于女儿的爱好和意愿为她报名参加周末或节假日的各类兴趣班,莫某不了解女儿兴趣班课程时间,若擅自在学校门口接走女儿,会影响兴趣班学习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由韦某抚养,莫某作为女儿的母亲仍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故莫某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结合双方意见,遂依法判决:在不影响女儿暖暖生活、学习情况下,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二个周六,莫某可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止;每年的春节农历初二、五一节和国庆节,莫某可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止;数年份的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莫某可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止。以上探望的具体时间和交接由双方沟通协商,被告韦某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

深究本案诉争缘由,系原被告双方在女儿暖暖探望过程中未能充分协商沟通、相互谅解导致。子女的健康成长均需父、母亲双方的爱护,缺一不可。《民法典》规定,父、母亲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法定义务。探望子女需要父、母亲双方以子女利益为重,在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正确处理,避免争端。

如果探望权受阻,可视情况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情节严重的,还可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探望权仍然受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高龄妈妈

成年子女不赡养母亲,

怎么办?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刘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89年,夫妻俩在医院领养一弃婴即被告刘小某作为养女,一家人共同生活,李某与刘小某形成抚养关系。1994年,李某与刘某离婚,刘小某跟随养父刘某生活。1995年,李某收养次女即被告陆小某,此后陆小某跟随李某生活。之后,李某又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2019年10月起,李某因身患肝血管瘤和右膝发生单侧关节病,陆续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

2024年11月,李某以其年岁已高,且身患严重疾病致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政府低保救助金500元生活,居无定所且存在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小某、陆小某按照每月每人500元的计算标准付给其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刘小某、陆小某均系原告李某的养女,收养关系成立,现原告李某身患严重疾病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存在困难,李某请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金额。因李某未提供其赡养费计算标准,法院综合其获得低保救助金的金额、生活实际需要、养女人数、抚养养女的时间年限、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参照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度广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刘小某每月给付300元,陆小某每月给付5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小某、陆小某自2024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300元、500元。

法官说法

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应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既可以是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子女,也可以是养子女或者继子女。养子女因为收养关系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因此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对于继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继子女就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了。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介入并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恶劣的,子女还可能涉嫌遗弃罪。

怎么办?

案情回顾

秦某是广西某公司的销售经理,每月基本底薪为15000元,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25日休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某公司拖欠秦某2023年2月至6月21日的工资,故其向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秦某2023年2月至5月25日的基本底薪40215元、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30000元。某公司则认为秦某在职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险,2023年2月至5月25日属于产假期间,秦某可以依法申请生育津贴冲抵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且其与秦某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5月25日期满,其未主动返岗上班,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于因自身原因不续签合同,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某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某公司是否应向秦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拖欠基本底薪的问题。秦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源于2022年11月4日期满,秦某产假至2023年5月25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延续至秦某产假结束。秦某产假期满后,双方均未做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终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秦某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赔偿。秦某劳动合同终止前每月底薪为15000元,可据此确认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月,秦某从入职到劳动合同终止共在职1年6个月又21天,则某公司应支付其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30000元(15000元/月×2个月)。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2023年2月至5月25日税前固定薪酬4021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对其劳动权益给予了充分的照顾和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期满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解雇保护”外,“三期”女职工还依法享有:工资待遇保护,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劳动条件保护,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来源:南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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