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围绕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网上出现了一种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曲解为“规定了可迁户口回农村新政”的说辞。一些权威媒体也跟着发文支持这一说法,甚至直接带上地名,指出江西临川、四川隆昌、广东湛江的四类人可把户口迁回农村。
一些人为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读,竟然无中生有,杜撰根本就不存在的条款。
近期,围绕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网上出现了一种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曲解为“规定了可迁户口回农村新政”的说辞。一些权威媒体也跟着发文支持这一说法,甚至直接带上地名,指出江西临川、四川隆昌、广东湛江的四类人可把户口迁回农村。
如果说,这些是为了流量而转发未经证实的文章,还说得过去,但有人竟然直接杜撰条款。
刺楸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文条款里“成员”出现了多次,从头到尾就没见到过“户口”二字。
因此,如果对此法进行解读,应该是与成员身份有关的解读,与户口有何关系啊?该不会是挂羊头卖狗肉吧?即表面说是户口而实际解读成员身份。然而,以下这篇文章实属胆大包天,杜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内容。
在这篇文章的第三段,白纸黑字地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三款。实际上,第六条只有一款内容,根本就没有第三款。不信的话,可以去搜完完整整的全文。刺楸已把第六条正确的内容截图如下:
第六条提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及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事宜,根本就不是“原户口在本集体的村民,依法将户口迁回”这样的内容。
除了直接杜撰条文的,还有一些对多条条款(第十三条、十七条、十八条)进行合并提炼,杜撰出可迁户口的说法。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最近多家权威媒体都在传播的户口迁户口的说法,不晓得这个说法的始作俑者是谁。
刺楸通过权威网站认真查看了这三条内容,确定加肯定并没有与迁户口有关的内容。刺楸举个例子,这种提炼内容的说辞,实则是别人嚼烂过吐出来的东西,里面可能掺杂了别人嘴里残留的其他东西,导致内容失真,就不要再吃下去了。自己最好去看原文,加强理解,提炼成自己的东西。
提高辨识能力很重要,难道字形结构差距非常大的“成员”与“户口”都分不清了吗?更有甚者,拿着谣言来质疑坚持真理者。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明确规定了,只是新规落地还需要一段时间而导致现在无法迁户口归乡,则还有说头。但如果把无事实依据的谣传当成真理,甚至不惜杜撰内容以达到情势利于自己的心理安慰,也算是无稽之谈了。
来源:刺楸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