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男,26岁)为博取网络流量,在成都地铁2号线列车车厢内拍摄视频时,故意实施叫喊发出怪声、肢体扭曲等怪异夸张动作的行为,引发乘客恐慌躲避,致3名乘客受伤(均无生命危险),列车运行一度延误。
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5月9日发布警情通报:
5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男,26岁)为博取网络流量,在成都地铁2号线列车车厢内拍摄视频时,故意实施叫喊发出怪声、肢体扭曲等怪异夸张动作的行为,引发乘客恐慌躲避,致3名乘客受伤(均无生命危险),列车运行一度延误。
目前,李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律师说法
李某会面临什么处罚?受伤乘客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其他乘客可以维权吗?地铁方要担责吗?相关问题,听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说理说法↓↓
李某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怪异行为直接引发乘客恐慌,导致3人受伤,具有明显过错。3名受害人可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若3名受害人因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李某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3人受伤、列车延误,符合“情节较重”标准,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如果警方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目前通报显示仅处以行政拘留,表明警方可能认为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网络平台的管理义务
李某的视频在网络平台传播,直至引发舆论关注才被下架,反映出网络平台对“猎奇内容”的审核存在漏洞。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提醒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怪异行为”不仅会引发恐慌,更可能会发生人群踩踏、列车急停等风险,甚至造成伤亡。
本案警示公众,公共空间不是“法外秀场”,流量经济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既是个人素养的体现,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综合自: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成都公安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