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13日晚上,红星新闻网正式报道关于山东青岛侯元祥案的重审二审判决“5月13日,红星新闻获悉,山东青岛“中医”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5月13日晚上,红星新闻网正式报道关于山东青岛侯元祥案的重审二审判决“5月13日,红星新闻获悉,山东青岛“中医”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材料显示,因自制销售“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2023年2月,侯元祥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万元。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等。
原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8月,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12月,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将侯元祥等人原审所涉“生产、销售假药罪”变更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审二审作出前述裁定。”
看到判决,心中五味杂陈,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审理,山东青岛侯元祥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侯元祥终归逃不了法律的制裁。本来以为侯元祥不认罪认罚,继续上诉,会迎来改判,但是结果是徒劳的!法律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红星新闻还透露以下信息:
【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侯元祥在上诉时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癌症病人为危重病人无法律依据;其根据病人病情辨证施治,其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即使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5月13日,侯元祥的辩护人之一、北京雷石(昌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丽平表示,她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红星新闻获取的判决材料显示,二审期间,侯元祥的辩护人表示,侯元祥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原审判决认定侯元祥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证据不足。患者找侯元祥是为了求医,不是为了买药,且侯元祥对病人进行了个性化诊疗,其行为即使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也不应当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刑。
重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侯元祥、侯静、肖培臻等人均无中医医师资格,却以中医诊疗为名,实施非法制售药品的行为,且制售的中药制剂均系提前熬制,属依法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固定配方中药,但未经批准或备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
侯元祥、侯静、肖培臻等人制售的“抗癌”药品以癌症患者甚至癌症晚期患者等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且不区分患者的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种类及病情严重程度,向患者销售配方不明的中药制剂,属于《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综上,侯元祥、侯静、肖培臻等人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侯元祥、侯静等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生产、销售金额达一千一百余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综合考量各上诉人的主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
5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日,龚丽平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后续将与当事人沟通,可能会继续申诉。】
山东青岛侯元祥案历经波折,从最初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变更罪名以及如今重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整个过程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这一案件的复杂性和影响力,远远超出了普通刑事案件的范畴,其背后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侯元祥及其家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他们在毫无中医医师资格的情况下,竟大胆地以中医诊疗为名开展活动。其制售的中药制剂,诸如 “抗癌 1 号”“抗癌 2 号”“野生心脑汤” 等,不仅配方不明,而且均是提前熬制好,属于依法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固定配方中药,却完全未经任何批准或备案流程。这种漠视法规的行为,无疑是对公众健康的巨大威胁。
尤为令人痛心的是,他们将目标对准了癌症患者甚至癌症晚期患者等危重病人,以及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这些患者本就身处病痛的折磨之中,身心俱疲,急切地渴望能找到治愈疾病的希望。而侯元祥等人却利用患者们这种急切的心理,向他们销售成分不明、疗效未知的药物。对于那些被病痛折磨得失去理智的患者来说,这些所谓的 “特效药” 可能就像是黑暗中的一丝曙光,让他们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去购买。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所寄予厚望的药物,不仅无法治愈疾病,甚至可能因为成分不明而对身体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延误正规治疗的时机,让病情雪上加霜。
《刑法》明确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在侯元祥案中,诸多证据都清晰地指向了他们的违法事实。他们不区分患者的疾病种类及病情严重程度,盲目地向患者销售药品,这种行为完全符合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情形认定。而且,他们的生产、销售金额高达一千一百余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各上诉人的主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后,对各上诉人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之处,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这一案件也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警示。一方面,公众在面对疾病和健康问题时,必须保持理性和谨慎。不能因为急切地想要摆脱病痛,就轻易相信那些没有科学依据、未经正规审批的 “神药”。在选择治疗方案和药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渠道,寻求专业医生的建议。另一方面,这也提醒了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制售药品的行为。对于那些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暴利、危害公众健康的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侯元祥案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它所带来的影响将持续存在。希望通过这一案件,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让那些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人明白,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在网络上,部分人对侯元祥持有支持态度,认为其是被误解的 “民间中医”。但请大家冷静思考,侯元祥案的判决并非空穴来风。侯元祥及家人无证行医、违规制售药品是确凿事实,诸多证据表明其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一些网络支持者可能受情感因素或片面信息影响,认为民间中医应被包容,不应遭受如此重罚。但包容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若因其声称是民间中医,就无视其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那药品市场将陷入混乱,公众健康将失去保障。
侯元祥所售药物配方不明、未经审批,无法确保安全性与有效性。也许有人听闻个别患者自称病情好转,但这可能只是巧合,也可能是患者主观感受,不能以此证明其药物的科学性。要知道,正规药物需经过大量临床试验,确保安全有效后才会被批准上市。
我们理解大家对传统中医的信任,也支持对民间中医的合理挖掘与保护。但这一切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侯元祥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不能因情感或片面认知就为其开脱。我们应尊重法律判决,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众健康的最后防线。希望网络上支持侯元祥的朋友们,能理性看待此案,不要再传播不实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与社会秩序 。
来源:天下棋观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