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4 19:30 1

摘要: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锡剧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解决锡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民意直通车”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wxrdfgw339@126.com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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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锡剧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锡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积极保护、融合创新、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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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锡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锡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锡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头面等制作技艺;

(三)与锡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锡剧传统习俗;

(五)与锡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锡剧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解决锡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保护传承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文化机构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锡剧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锡剧保护传承经费。

锡剧保护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锡剧资源调查、建档展陈、剧目创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设施建设、传播交流、艺术普及等项目。

锡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各类院团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演出。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锡剧研究会、锡剧表演团体、锡剧戏迷组织,开展锡剧学术研究、演出展示、史料征集、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公益性锡剧基金、出资建设锡剧演出场所和保护传承设施等方式,参与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锡剧保护传承规划,开展锡剧资源调查,建立史料档案和保护清单,对传统锡剧剧目、唱腔、音乐、服饰以及锡剧口述史、相关技艺等实施抢救性记录、博物馆展陈。

扩大数字技术在锡剧保护中的应用,建立锡剧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共享平台。

支持提升建设锡剧博物馆、纪念馆、名家艺术馆,促进锡剧艺术传扬和研究。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锡剧院团开展剧目创排,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土文化特色题材等,整理复排、移植改编、创作新编一批传统剧目和现代剧目,打造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具有时代特征、符合现代审美的精品剧目。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锡剧剧目的创排。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锡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并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补贴。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锡剧技艺传授、创作表演等传承活动,接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锡剧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锡剧人才库,推进锡剧人才梯队建设。

加大锡剧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代表性奖项。加强优秀青年演员选拔培养,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支持。

加强青少年锡剧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与文艺院团共建锡剧人才培养基地,组织锡剧人才培训。

公开招聘锡剧编剧、导演、音乐、舞美、表演等专业人员,应当结合锡剧的特点和实际确定招聘条件和方式,支持引进紧缺型锡剧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无锡文化艺术学校加强锡剧艺术专门学校建设,优化办学定位和管理体制,加强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健全招录、培养、就业全过程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专业演员兼职教师制度和锡剧名家项目化授课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标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锡剧院团建设,引导院团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主责主业,把舞台艺术精品创演放在首位,优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创作演出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对民营院团的规范引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院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人才培养、剧目创排、组织展演。民营院团从业人员在研习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国有院团享受同等待遇,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锡剧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符合锡剧演出要求的专业场地,并在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传统村镇、景区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小剧场,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特色鲜明的锡剧文化展示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演出场地,支持公益性锡剧演出。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落实锡剧校园普及,建设锡剧特色传承学校,推广小锡班、锡剧社团模式,支持中小学校将锡剧纳入音乐课程和艺术类展演项目,开设锡剧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锡剧研学活动。

加强学校锡剧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专业院校、锡剧院团、锡剧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等参与校园锡剧普及教育,定期组织学校音乐教师锡剧教学能力培训,支持打造由专业演员和学校音乐教师组成的锡剧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锡剧学术研究,资助锡剧保护传承研究项目,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建设锡剧艺术研究机构,支持锡剧院团、学会、协会等联合开展剧目创作、演出展示、研究评论等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锡剧院团、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在唱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服装道具、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锡剧创新发展。

鼓励锡剧院团开拓演出市场,探索采用沉浸式、实景式等演出形式,创新锡剧呈现载体、样式。

鼓励锡剧与影视、动漫、游戏等跨界融合,开发具有锡剧文化特色的场景和产品。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锡剧传播推广,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推介。加强新媒体运用,推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支持制作锡剧短视频,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推动锡剧与文化旅游融合,拓展“锡剧+旅游”应用场景,支持开发锡剧主题旅游线路、文创产品。

定期举办锡剧艺术展演交流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锡剧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锡剧演出团体到境内外巡演展演,扩大锡剧影响力。

第十八条 加强与周边锡剧流行城市的交流协作,建立完善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协同举办锡剧艺术展演,协作开展锡剧剧目创排、锡剧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锡剧创作者、演出团体和相关机构对锡剧作品包括剧本、音乐、表演视频等进行著作权登记。

市、县级市、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锡剧艺术创作、表演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其依法维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为锡剧传承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代表性传承人和获得全国、省级大奖的优秀锡剧剧目主创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锡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锡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锡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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