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系列访谈《法律给力·民企有力》,本期推出:科技创新强支持,产权保护更有力。总台经济之声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记者: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等硬科技领域频频崭露头角。即将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写入法律,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利好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俊海:像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这些民营企业,在开展科技攻关方面确实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就它的功能来看,是一举多得的。第一,企业铸造了核心竞争力。现在企业竞争不光靠资本,也不光靠劳动力,核心就是靠科技,企业需要不断创新,不断超越自己。第二,对于整个国家有益。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后,国家在国际舞台当中的竞争力也会水涨船高。第三,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回馈价值。企业有了创新能力以后,会带动企业的市场销售和盈利增强,这样的公司上市了,对公众投资者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情。第四,消费者会获得福祉。改革开放以来,消费者使用的各种产品越来越多,选择权更多,其中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成果的70%以上是民营企业提供的。
记者:民营企业对于市场的嗅觉是非常敏锐的,同时他们又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怎么样把市场发展的方向、消费者的需求和科技结合起来,这也是值得未来去鼓励的。
刘俊海:没错。
记者:法律规定,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这解决了民企的哪些问题?民企常面临资质门槛,如何落实“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为他们的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
刘俊海:第一,解决了企业所急需的技术问题,有时民营企业自己去研发面临着人才匮乏的困境,所以要“借鸡下蛋”,让高校和科研机构输送人才,帮助其研发。第二,有助于储备人才,特别储备能够转化成为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创新人才。在学校设计课程和鼓励科研立项时,师生都会共同聚焦市场和企业所需要的核心技术诉求,所以对人才培养也有一个牵引和引领的作用。
民企常面临资质门槛过高的问题,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理解,一个维度是法定的,还有一个维度法律没规定,但是学校或者合作伙伴有这种需求。就前者而言,有些法定资质可以更精准化一些,如果有的资质门槛确实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能够满足,必须给它一个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的资质取得路径,否则不让它去进入到科技攻关的前沿里边去,它永远没机会。
对于法定门槛以外的合作伙伴的要求,民营企业也应当坦诚地、真实准确地完整披露自己的研发能力,要诚实守信,不能够误导别人,也不能欺骗合作伙伴,在民营企业能承担的范围之内,量力而行,适度承诺。
记者: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面,法律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民营企业如何平衡“数据利用”与“合规风险”?
刘俊海:现在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化文明,给民营企业提供了非常多的机遇,所以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的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的市场建设。在这个方面,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相关措施,通过“立、改、废”,为民营企业发展,特别是在数据要素市场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铺平法律道路,包括数据产品的质押登记问题,数据产品的转让问题,企业数据和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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