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信公众平台的蓬勃发展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扩展了渠道,使阅读更便捷。《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推出【思·享】专栏,聚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精选各公众号优质论文组成专题,分享精粹,碰撞观点。
微信公众平台的蓬勃发展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扩展了渠道,使阅读更便捷。《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推出【思·享】专栏,聚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精选各公众号优质论文组成专题,分享精粹,碰撞观点。
编者按:强奸罪的司法认定面临实体与程序的双重难题。在实体层面,刑法第236条将强奸罪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他手段”这一兜底条款的存在为强奸手段行为的放宽留下了一定空间。于是,对强奸手段行为的界定不得不求助于强奸罪的本质。关于强奸罪的本质,当前主要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和“被害人不同意”的不同观点,我国理论与实务通说采取前者,普遍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本质和成立条件。然而,“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主观的内在心理活动,不借助于外化的客观行为就难以认识,加剧了强奸罪的认定困境。在程序层面,强奸多为“一对一”案件,缺乏第三方证明,且大多为言词证据,进一步带来了强奸罪证明上的难题。如何化解上述困境,同样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
比较法视野
来源:中国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