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浙江海事局修订了《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浙江海事局修订了《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台州VTS”)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鼓励300总吨以下配备VHF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进行过报告线报告。
第五条 AIS正确显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可以免予相关报告:
(一)通过报告线驶离 VTS管理区;
(二)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相关要求;
(三)在“海事通”APP等官方平台已报告船舶交通组织计划,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
第六条 拟通过桥梁的船舶,应提前15分钟向台州VTS报告船舶动态、载重吨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第七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内实施下列活动,应在活动开始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向台州VTS报告动态:
(一)拆检主机、舵机、锚机、电台或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靠、离码头或他船;
(三)试车、试航;
(四)抛、起锚;
(五)拖带船组解、系缆;
(六)吊放救生艇(筏);
(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进出施工作业水域、水上过驳作业;
(八)体育、演练、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
(九)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向台州VTS报告,内容包括船名、位置、时间和具体情形:
(一)发生或发现船舶走锚、船舶或人员遇险;
(二)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
(三)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四)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设备发生故障及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五)发现助航标志异常、碍航物、突发恶劣天气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台州VTS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引航员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作业时,应立即向台州VTS报告并说明原因。
引航员发现船舶不适航、不适引或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台州VTS报告。
第十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台州VTS。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配备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适用的特殊航行规则,采用安全航速,与他船保持安全间距,服从台州VTS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附近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不要求加入VTS系统的其他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破坏VTS区域内的船舶航行秩序。
第十六条 船舶锚泊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航路、航道、港池、禁锚区和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域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急流时段或大风浪影响期间,锚泊船应采取备车、加强值班等安全措施。
非自航或机电故障船舶锚泊期间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
超长、超高、超宽或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提前向台州VTS报告。台州VTS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要求船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VTS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在过驳锚地进行,经核查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卸驳船应提前24小时向台州VTS报告。
若海况和气象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者过驳船舶中有一船认为不安全时,禁止进行并靠及过驳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台州VTS可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划定交通管制区等措施并通过VHF等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海况;
(二)发生堤岸坍塌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损坏、阻塞、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五)大潮汛、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险情或事故;
(七)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其他水上水下相关活动;
(八)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发现船舶走锚等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台州VTS有权指令相关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台州VTS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海上人命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台州VTS的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台州VTS应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安全的紧急广播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船舶请求,台州VTS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安全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台州VTS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台州VTS可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或发布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内航行、锚泊期间,应在下列分区对应的VHF频道上保持值守和实施报告:
(一)海门管理分区,10频道;
(二)大麦屿管理分区,73频道。
任何船舶及人员不得使用VHF10、73频道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七条 台州VTS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VHF通话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台州VTS管理区由以下2个区域组成:
(一)海门管理分区:包括海门港及海门港进港航道水域和点灯水域。
海门港及海门港进港航道水域为L1报告线以西、椒江大桥以东、28°33′00″N纬度线以北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点灯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水域:
(1)凉帽屿灯桩(28°39′40″N/121°49′46″E);
(2)28°41′06″N/121°47′18″E;
(3)28°41′06″N/121°39′36″E;
(4)28°37′08″N/121°39′36″E;
(5)28°37′08″N/121°47′18″E。
(二)大麦屿管理分区
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草捆屿灯桩(28°08′31″N/121°07′57″E);
(2)小乌岛西侧(28°09′13″N/121°07′17″E);
(3)28°06′15″N/121°05′30″E;
(4)28°01′00″N/121°06′00″E;
(5)28°01′00″N/121°14′36″E;
(6)黄门山(136)(28°02′58″N/121°15′08″E)。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台州VTS报告线包含以下3条报告线:
(一)L1报告线:28°43′00″N /121°39′36″E与28°33′00″N /121°39′36″E两点间的连线。
(二)Y1报告线:黄门山(136)(28°02′58″N/121°15′08″E)与草屿灯桩(27°59′41″N/121°14′12″E)两点间的连线。
(三)N1报告线:草屿灯桩(27°59'41″N /121°14'12″E)和横址山灯桩(28°O1'3″N/121°08'37″ E)及小乌星屿灯桩(28°O1'13″N/121°04'19″E)与岸线(28°O1 '13″N/120°59'11″E)四点之间的连线。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系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定的水下管线保护区域的水域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4〕1号)同时废止。
另外,为进一步促进船舶在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及作业更加“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统一各分支局VTS监管与服务的标准,浙江海事局同时对《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发布。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