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方查明,2018年11月,文化公司的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剧播映合同,由于未取得播放许可证,项目收益不能确认为文化公司2018年收入。为满足公司后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该公司董事长宋某等人指使公司人员另找公司签订新合同代替旧合同,虚假确认收入。
两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不仅没有担起“看门人”的责任,反而帮助企业虚增利润上亿元。近日,二人均被判处刑罚。市检三分院通报了该案。
朱某某和刘某某,都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事务所委派,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某文化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检方查明,2018年11月,文化公司的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剧播映合同,由于未取得播放许可证,项目收益不能确认为文化公司2018年收入。为满足公司后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该公司董事长宋某等人指使公司人员另找公司签订新合同代替旧合同,虚假确认收入。
审计过程中,朱某某、刘某某提出签订投资份额合同代替播映合同并倒签日期的建议,还帮助审核虚假合同、修改审计底稿以符合审计要求,使上述项目收益被确认为2018年度公司收入。
最终,朱某某、刘某某以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文化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8亿元,虚增利润1.4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的42.5%、53.5%。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某、刘某某在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公司以合同造假的方式虚增业绩,并据此出具内容不实的审计报告予以公开披露,同时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于本案发生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应适用刑法修正前的规定。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应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院支持了检方指控,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财务造假案件,审查违规披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同步依法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涉嫌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仔细筛选甄别线索,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有犯罪嫌疑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实现对财务造假全链条依法打击。
记者:高健
来源:子清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