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蓝江丰等:再论外国银行印尼流动资金跨境直贷实务问题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6 11:43 2

摘要:印尼作为东盟人口最多、体量最大的经济体,近几年已成为中资企业在东南亚出海的主要目的地。凭借在自然资源、人力成本,市场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考虑将部分生产业务落地印尼。由于落地印尼的中资企业大多为从事制造业、新能源、矿业等实体产业的行业,落地的项目大部分

印尼作为东盟人口最多、体量最大的经济体,近几年已成为中资企业在东南亚出海的主要目的地。凭借在自然资源、人力成本,市场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考虑将部分生产业务落地印尼。由于落地印尼的中资企业大多为从事制造业、新能源、矿业等实体产业的行业,落地的项目大部分为生产型,重资产为主,该类型制造业项目初期投入较大,落地企业往往存在较大的前期融资需求。实践中,为解决前期融资需求,落地企业借助中国母公司资信寻求印尼境外银行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我们在此前文章《印尼法视角下的印尼项目跨境贷款实务》中曾简要总结了印尼跨境贷款的相关实务要点。本文将结合印尼法律规定及我们近期办理印尼境外贷款项目的经验,对外国银行在印尼开展流动资金跨境直贷业务中较为常见的部分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借款人的资格

印尼现行法规中对流动资金跨境直贷业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印尼央行(BI)No.18/4/PBI/2016条例以及印尼央行理事会条例。根据印尼央行No.16/21/PBI/2014号条例(经印尼央行No.18/4/PBI/2016号条例修订),拟获得跨境流动性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A. 最低外汇套期保值比例要求:必须针对印尼盾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具体而言,本季度末起未来三个月内到期的外汇负债与外汇资产的负差比例,以及本季度末起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到期的外汇负债与外汇资产的负差比例,均至少应达到25%;

B. 最低流动性要求:外汇资产至少为本季度末起未来三个月内到期的外汇负债的70%;

C. 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最低信用评级应为BB-。信用评级的有效期为2年,且其评级必须由持牌评级机构发布。评级机构可以是印尼国内的评级机构(如PT Pemeringkat Efek Indonesia、Fitch Ratings Indonesia和PT ICRA Indonesia),也可以是受印尼官方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如Standard & Poor’s、Fitch Ratings、Moody’s Investor Service等)。

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需要融资的中资企业都是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无法满足最低信用评级要求。在此情形下,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的,可用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来代替。此外,印尼央行同时规定,上述三项要求在部分情况下可被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印尼央行对借款人有上述规定,但在现行规定下,借款人不满足上述条件而借外债的,面临的后果仅仅是行政处罚。因此对于银行来说,即便借款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也并不必然出现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二、借款人的报告义务

根据印尼央行No.21/2/PBI/2019关于外汇活动报告的条例,在跨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根据规定向印尼央行提交报告。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签署之前,通过印尼央行官方网站(https://www.bi.go.id/lkpbuv2)或通过贷款人向印尼央行提交对贷款作出总体安排的跨境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报告(Offshore Loan Plan Report)。在完成备案后,各方才能签署贷款合同。各方签署合同后,借款人需再次向印尼央行提交报告。此后,借款人需在每一季度向印尼央行提交一次报告。

除上述跨境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报告外,借款人还需向印尼央行提交以下报告:

1. 贷款主要数据报告(Laporan Data Pokok Utang Luar Negeri)

在签署贷款协议后,借款人应当每月提交贷款主要数据报告,直至贷款全部还清。首份贷款主要数据报告最晚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此后,每月的贷款主要数据报告最晚应于下个月15日前提交。如有任何更正,借款人应当提交数据更正报告,且最晚应在提交报告的该月20日前提交。

2. 贷款汇总数据报告(Laporan Rekapitulasi Data Pinjaman Luar Negeri)

借款人需每月提交贷款汇总数据报告,直至贷款全部还清。该报告主要包括:贷款的提款和还款计划、贷款的提款和还款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变更情形。

首份贷款汇总数据报告最晚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的下一个月的15日前提交。此后,每月的贷款汇总数据报告最晚应于下个月15日前提交。如有任何更正,借款人应提交补充报告以进行数据更正,最晚在提交报告的该月的20日之前向印尼央行提交补充报告。

3. 审慎原则报告(Prudential Principles Report /KPPK)

基于审慎原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满足三项最低要求,并向印尼央行定期提交以下材料以证明其满足上述要求:

季度报告:在贷款协议签署后的第三个月月末前,借款人应向印尼央行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年度报告:在贷款协议签署完成后下一年的六月前,借款人应向印尼央行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借款人已经过独立注册会计师鉴证满足审慎原则要求的证明文件;信用评级信息报告:在贷款协议签署后下一个月月末前,借款人应提交信用评级的相关信息报告。如借款人符合上文所述的豁免情形,可以不提交该报告。

与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借款人需满足的条件一样,对于没有及时按照央行条例提交上述报告的借款人,在现行法规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本地司法实践中并不会因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三、借款人内部决议

根据印尼公司法,印尼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及董事会组成。除部分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及表决比例由公司法作出强制性规定外,各机构的职责一般由公司自行在章程中规定。实践中,对于印尼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需要由哪个机构决议,需要先审查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后才能作出判断。在我们办理跨境贷款项目中,有些印尼借款人公司的章程规定向境外银行借款,首先需要董事会提议,经监事会批准后再提交股东会决议;有些公司章程规定一定金额以下的融资由董事会决议,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由股东会决议;有些公司的章程规定融资由股东会决议;还有一些公司的章程对此未作任何规定。鉴于中国企业的融资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因此对于章程中未做任何规定时,我们建议由股东会来决议,以降低公司内部决议不完备的风险。

四、印尼公司的董事签字及公司公章

与中国不同,印尼公司的公章在法律上并不具备与中国公司公章一样的效力,印尼公司对外的文件均需由董事手签并贴上印花税票后,才会被政府机构及司法机构认可。因此,银行需要特别审查代表印尼公司签字的人士是否为公司的董事,如不是董事时,必须要求签字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文件存在无效的风险。

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印尼现行的刑事处罚法典,无论是私人文件还是政府公文,一旦查实该文件是伪造的,并造成了损失,即构成犯罪。因此,银行通常只对文件做形式审查,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

五、担保类型

在印尼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担保形式:

(一)土地抵押(Hak Tanggungan)

土地抵押是对土地及土地上与之不可分割的建筑物所设置的担保物权。印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通常需要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公证人(Pejabat Pembuat Akta Tanah/“PPAT”)起草抵押契据。契据应当以印尼语起草,后由公证人通过当地土地局(BPN)提交申请。土地抵押权在BPN登记后生效。

根据印尼法律的规定,印尼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Hak Milik,“HM”)、垦殖权(Hak Guna Usaha,“HGU”)、建筑权(Hak Guna Bangunan,“HGB”)、使用权(Hak Pakai)、租赁权(Hak Sewa)、垦荒权和森林孳息权(Hak Membuka Lahan dan Memungut Hasil Hutan)以及单元房所有权(Hak Milik Atas Satuan Rumah Susun)。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土地权利都可以在跨境贷款中用作抵押。例如,HM作为仅限印尼特定的法律实体或印尼公民能够拥有、继承的土地永久产权,在跨境贷款中不可作抵押。因此,在考虑使用土地抵押作为担保时,贷款人应留意拟设抵押的土地权利类型。

(二)股权质押(Pledge)

股权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借款人公司股权质押给贷款银行的模式。在印尼法律下,股权质押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股权质押的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并将质押信息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方可生效。实践中,公司章程可能要求股权质押须经监事会同意,因此,建议贷款人在接受此种担保形式前,对借款人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此类条款进行确认。

在本地实践中,如借款人提供股权质押,需要与贷款人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契据,该契据需要由本地公证师公证。

(三)资产信托(Fidusia)

资产信托是一种设置在机械设备、车辆等动产上的担保物权。如在前述动产设置资产信托,相应的动产虽然仍被借款人占有及控制,但贷款人对动产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中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大多是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因此通常都会在购买的机械设备上设置资产信托作为担保。

如借款人以资产信托方式作为担保,应向当地信托担保登记办公室(Kantor Pendaftaran Fiducia)办理登记。同时,借款人还应与贷款人签署信托担保契据,贷款人将作为受益人。此外,借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担保的资产(如机械设备)的清单。

(四)保证(Guarantee)

不同于中国的保证,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印尼法下的保证仅为一般保证。

实操中,除保证外,其余三种担保方式都需要通过公证人办理,而公证人通常是按融资金额的百分比收取公证费,因此往往公证费十分高昂。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大多数流动资金跨境直贷业务中,中资银行都会要求借款人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担保,印尼的担保仅仅作为增信手段而已,银行甚至从未考虑过未来会在印尼执行担保,因此在面对高昂的公证费时,往往会出现银行和借款人都不愿意承担的局面。但是,我们认为,如果融资额度较高且印尼资产价值较大时,从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建议完善相应的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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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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