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1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天津铁路警方侦查的“‘股’惑的背后”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有炒股经验的人为何遭遇“杀猪盘”;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小王的炒股投资说起。
2025年5月1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天津铁路警方侦查的“‘股’惑的背后”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有炒股经验的人为何遭遇“杀猪盘”;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小王的炒股投资说起。
31岁的小赵是天津一名铁路务工人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他觉得股票是一种复杂而充满挑战的投资方式;小赵对于炒股投资的爱好已经有好多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认为自己对股票的研究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能在股市里稳中求进,小赵经常在网上跟一些股民交流炒股的经验,以此来帮助自己拓宽思路;到了2024年8月,小赵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炒股专家,他对一些股票走势预测得非常准确。
对方不仅有丰富的炒股经验,根据推荐的股票,小赵还真赚了钱;而且对方还有内幕信息,当提出换一个平台继续炒股,小赵一听当然也就愿意了。为了保密,对方要求只需把炒股的钱打到推荐的平台上,小赵只看结果就:
与其他平台的股票走势一样,小赵觉得挣了很真实;向平台转账了22笔钱、共计19万元,在短短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小赵挣3万元。
本着投入越大,收益越高的想法,小赵四处借钱共筹集资金88万元、一次性投入进去;果然在对方的操作下,平台显示又多赚了几万元钱,但这已经是小赵的心理承受极限了。
当决定退出来的时候,小赵却发现提不了现,……;等待了5天,对方把小赵拉黑,慢慢冷静下来的他才意识到可能已被骗了107万元。
由于被骗的整个过程发生在铁路辖区,9月12日报案之后,根据公安机关管辖规定,小赵被骗案由天津铁路警方受理;警方首先采取了止付措施,其中的54万元在经过最后一手转移时被及时冻结。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侦破此类非接触诈骗案件以报案人的资金流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与以往不同的是“杀猪盘”手法已翻新,如:小赵被骗107万元钱居然都是用对公账户进行层层转移。
为了侦破此案,天津铁路警方尽快锁定了一个对公账户,江苏南京的王某;找到此人后,侦查员发现王某还是一副稚气未脱的学生样。通过审讯,王某交代了注册公司,以及开设银行账户过程:
在校期间,王某家里寄来的钱除了正常的生活开销外,剩下的钱根本就买不了好的游戏装备;正当为钱发愁之时,有人在网上发布消息说,如果能帮助注册一个公司就有1 000元好处费。
王某按照要求先租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对方在上海注册了公司;营业执照寄回没有多久,对方再次联系王某提出,以5 800元钱的好处费在网上开通对公账户,再将对应的u盾、账户密码邮寄到天津。
对王某寄往天津的快递展开了调查,侦查员发现快递在天津市东丽区一处路边的快递柜被人取走;虽然犯罪嫌疑人戴着帽子和口罩遮挡面部,但经过图像比对警方锁定取快递的嫌疑人是黄某,租住在该小区的14楼1403房间。
警方当时并没有对黄某实施抓捕,在侦查员看来仅凭黄某一人不可能既取快递,又参与具体的转账;随即侦查员在黄某所在这栋楼后面的一栋楼上架设了观测点,对黄某居住的房间进行24小时的侦查。
蹲守观察了半个月的时间,侦查员最终确定团伙的人数是4人;2024年10月23日,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杨某、蓝某、季某,并现场扣押的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6台、转账u盾27个。
经依法侦查查明:在短短的3个月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黄某、杨某、蓝某、季某控制的8个对公账户每个月的资金流水加起来就有上千万元;根据嫌疑人到案后的交代:
历经三个多月,天津铁路警方辗转全国17省份30余市相继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27名、打掉境内洗“钱水房”三个、冻结28个涉案账户,涉案资金共计1 152万余元。
2025年3月11日,负责收取快递的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另外具体负责转账的杨某也因此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提供对公账户的大学生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余的涉案人员依照他们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也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小王被“惑”侦查记
有人或许追问,“股”惑的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如:大学生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杀猪盘”软件的人是否构成本罪;此为三角诈骗不能穷尽追诉讨论的话题,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三角诈骗。
从案情观察,“股”惑的背后“隐藏”了什么,事实上非常简单;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了“广种薄收”原理实施了诈骗,如:“炒股专家”在股票交流群中,向不同的人推荐不同种类的股票为“广种”;推荐偶然成功,并与“专家”联系的为“薄收”。
除了有内幕信息外,多数所谓的炒股专家就是根据“广种薄收”原理形成的,目前不少股民还信以为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薄收”的数量很少,但股民的投资数额却是“方收”,如:“股”惑的背后的小王就投资了107万元。
从法律上分析,根据《证券法》规定,除了研究、学习外,炒股软件仅为证券公司的交易工具,如: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当开发、利用炒股软件;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提供“杀猪盘”软件的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中的“等”帮助包括炒股软件。
根据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推理也为《证券法》,如: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从事证券经纪等七项具体业务,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根据上述分析,多数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人向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人开发、转让、出租炒股软件,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诈骗罪的共犯。但由于证券公司等经营人势力强势,多数司法机关并没有考虑到追究软件提供人的责任。
有人或许追问,大学生王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决于司法人员对《刑法》规定的“明知”的理解,如:明知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果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故意犯罪,王某不构成犯罪,相反则构成本罪。
从法律上分析,明知是指,行为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一旦规定了“明知”,其含义为过失犯罪;但因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如:累犯以故意犯罪为条件,多数人认为诸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故意犯罪:
例如:特定亲属关系人之间有救助义务,明知有义务救助而未救助,致使近亲属死亡的,多数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作者看来,前述情形,司法人员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无论从主观恶意分析,还是从客观行为观察,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根本没有“同等性”可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三角诈骗,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司法实践为何不能穷尽追诉?如: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角诈骗”不能穷尽追诉的原因
在我国,恶意串通相当普遍,如:房地产开发人、股票发行人利用学者,或者专家预测市场“远景”等;倘若司法实践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一对照”,不少诈骗犯可能就是某“大佬”,或者某“大嘴”,此为“三角诈骗”不能穷尽追诉的原因之一。
诚然,“三角诈骗”不能穷尽追诉有诸多的原因,如:明知发行的股票不能涨价,聘请专家宣传等;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如:房地产为何持续涨价等。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甚至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