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刷短视频时,你是否刷到过自己的照片?在朋友圈里,是否发现过未经你同意就使用你形象引流的宣传?别以为这只是小事!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必须担责!
刷短视频时,你是否刷到过自己的照片?在朋友圈里,是否发现过未经你同意就使用你形象引流的宣传?别以为这只是小事!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必须担责!
基本案情
凌某与蒙某某本是同班同学,蒙某某兼职负责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抖音和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工作。2024年4月,出于同学情谊,凌某在该培训公司驾校内,配合蒙某某拍摄了自己手持驾驶证的正面、侧面照片。
然而,凌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配合同学拍的几张照片,竟成了商家牟利的工具。同年6月至9月期间,蒙某某未经凌某同意,将这些照片发布在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抖音和微信公众号上。被告共计发布1则抖音视频、10则微信公众号推文,内容打着“优秀学员”的旗号,大肆宣传培训公司的教学成果。可事实上,凌某从未在这家培训公司参加过驾驶员培训!
虚假宣传带来的影响让凌某深感困扰,2024年11月,凌某毅然向平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蒙某某和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删除涉及自己照片的作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侵权、名誉损失等费用。
法院判决
平果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公共平台上,发布涉及凌某照片的内容浏览量有8次至113次不等,虽然传播范围相对较小,但侵权事实确凿。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迅速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且被告在庭审中当庭向凌某道歉,凌某也接受了道歉。鉴于此,法院认为凌某要求删除作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实现,不再予以支持。
但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就此一笔勾销!凌某作为在校学生,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无疑给其生活和精神带来了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及传播范围等因素,最终判决由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公司赔偿凌某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为经营性企业,网络宣传有利于经营,具有营利性。被告蒙某某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的照片作为培训公司宣传内容发布至公众平台上,该行为可被认定系商业广告宣传行为。一般人浏览宣传后可凭直观清晰辨认内容为原告形象,被告未经同意用原告照片作商业宣传,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蒙某某是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招生员,其所做的招生宣传行为系代表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作出的,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承担,因此被告蒙某某不承担本案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时,应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规范使用。若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