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依法平等全面精准保护民营经济权益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6 21:02 2

摘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总结新时代司法工作经验,研究司法实践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本版自即日起开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观澜”栏目。敬请关注。

依法平等全面精准保护民营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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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总结新时代司法工作经验,研究司法实践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本版自即日起开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观澜”栏目。敬请关注。

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生根,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富国强的政治工程。人民法院在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行稳致远方面大有可为。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我国经济生活、法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大喜事,也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将于5月20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科学、全面地规定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根本大法,是民营经济的及时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压舱石,是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定心丸,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宣言书,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定海神针,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与体系化,是民营经济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的龙头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生根,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富国强的政治工程。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与执行等法定职责的勤勉履行,在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行稳致远方面大有可为。

为提供民营经济友好型的高质量司法服务,法官应当学深悟透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原则与制度设计。该法既有高屋建瓴的政治宣示,也有无微不至的细节关怀;既有凝聚社会共识的宪法性规范,也有指引配套法律解释、适用的殷殷嘱托,具有很强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该法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项核心原则。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良性互动,贯穿于总则与分则在内的整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必须入脑入心,真正成为各类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核心裁判与执行理念。

地位平等是基础。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语重心长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平等体现在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等四个方面。民企与国企在民商法、行政法与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地位平等,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也平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与结果正义都要讲平等。

共同发展是核心。手心手背手都是肉。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一律平等,没有高低之别。生存权和发展权对公司退出机制具有指引与约束功能。在涉及企业设立、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重整的案件中,应坚持当退则退、有序退出、透明退出与理性退出。要想践行公司生存与发展友好型裁判思维,就应当慎重确认公司设立无效,鼓励补救瑕疵;少破产,多和解;少清算,多重整;少解散,多兼并。

公平竞争是准则。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门规定“公平竞争”。法院在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大有可为。既要“拍苍蝇”,打击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假冒伪劣、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与“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要“打老虎”,制裁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不正当垄断行为,包括缔结企业垄断协议、滥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集中。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公平交易权免受“霸王合同”之苦,但效果不彰。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尚未形成良性互动。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统帅之下,多个法律部门同频共振。公正审理竞争纠纷案件、保护民营企业的自由竞争权,有助于摘除“病灶”,促进公平交易,鼓励自由竞争,推动科技创新,加速商事流转。

互利合作是关键。民企与国企各有其美。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我们应当鼓励国企与民企基于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多赢共享、各得其所、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平交易与互惠合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与国企无故拖欠民企账款,第六十八条禁止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企付款的“背靠背”条件,都彰显了扶弱抑强的法律温度。以上两条法律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且是效力性规范,与之抵触的合同条款一概无效。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某些地区与行业存在“叫好不叫座”的卡壳现象。为预防国资流失、保护民企权益,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恪守“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的法治理念。若混改行为违反三大要求中的任一要求,都构成重大法律瑕疵。多元化的司法救济包括合同无效确认之诉、撤销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以及公司决议的无效与不成立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等。若参与方是上市公司且存在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有权索赔。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民企敢投、国企敢干、外企敢来。

平等监管是前提。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规范经营”、第六章“服务保障”与第八章“法律责任”都体现了严管厚爱、宽柔相济的理念。政商关系攸关民营经济的沉浮与枯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政商关系的核心是亲清并举。“亲”强调服务型政府、勤勉政府,反对慵懒怠惰。“清”强调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法院要通过审理涉及政商关系的行政纠纷与刑事案件,及时纠正趋利型、苛责型、选择型、粗暴型执法行为,有效惩戒行政机关的违约失信行为,精准打击权钱交易的各类腐败犯罪,依法有序理顺政商关系,持续优化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平等保护是后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聚焦民企维权的痛点、难点、热点、疑点与争点问题,设计了依法、平等、精准、有效、及时、公平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路线图与“红绿灯”。为根治“远洋捕捞”等趋利性异地刑事司法乱象,该法重申法治原则。为保护民企免于遭受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的财产损害,该法强调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对司法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才能铸造公信力。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对各类民营经济纠纷案件都要依法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真正实现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铸造司法公信、预防冤假错案,各级法院必须确保有错必纠、有冤必伸。同时,建立对诚实善意法官的合理容错制度。市场会失灵,但司法权不会失灵。

来源:再坚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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