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中心主任收集十几名亲友的银行卡,为防受贿败露层层设防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19 15:35 2

摘要:法律科班出身的重庆市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渝北体育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叶某峰,因对组织调整职务不满,自暴自弃,贪婪敛财。精通法律的他为受贿设置多道“防火墙”,让妻子充当利益代言人,以投资参股为名变相受贿。2025年2月28日,受贿470多万元的叶某

贪婪成性、腐败成瘾的叶某峰,对经手的大小项目均雁过拔毛

文/殷晓章

法律科班出身的重庆市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渝北体育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叶某峰,因对组织调整职务不满,自暴自弃,贪婪敛财。精通法律的他为受贿设置多道“防火墙”,让妻子充当利益代言人,以投资参股为名变相受贿。2025年2月28日,受贿470多万元的叶某峰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利用手中权力牟私利,迟早会受到惩罚。(图/郭笑呈 AI 绘制)


设置受贿防火墙

“如果说事业观扭曲、纪法意识淡薄犹如慢性毒药,一点点地腐蚀我的心灵,那对家风建设的漠视、对妻子吹枕边风的放任就如催化剂,加速自己的腐化堕落、蜕化变质。”叶某峰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

2023年11月3日,时任渝北体育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的叶某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202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监察机关扣押了他退出的受贿所得14.5万元、1台跑步机,查封受贿款购买的房屋一套。

叶某峰,1967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大学本科,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原江北县人大法工委干部、副主任。2001年,34岁的他担任渝北区大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在此期间,因违规使用公车和滥用公款等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后的十几年间,他一直在基层担任副职,曾任渝北区石坪镇副镇长、龙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5年,他担任渝北区一家国企的监事会主席、总经理。

2017年,50岁的叶某峰调任渝北体育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渝北体育中心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渝北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叶某峰认为其是20世纪80年代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得到重用,才华难以展现,遂对组织产生怨恨,于是自暴自弃,随波逐流。他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同流合污。任职期间,他以班子集体研究名义套取财政资金70多万元,违规发放各种津贴27万元。叶某峰在忏悔书中写道:“这些无非都是些违规违纪的事情,只要工作推得走、事情‘搁’得平,自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得罪人,按时退休就行了。”

2017年,渝北区为大力发展全区体育事业,投资建成全民健身中心,并将区全民健身中心和区体育馆(以下简称“一中心一馆”)一并交由渝北体育中心管理运营。叶某峰担任渝北体育中心“一把手”后,做生意的妻子杨某多次向他打听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情况,并想参与其中。也在挖空心思想从中牟利的叶某峰,干脆让妻子做起了利益代言人,妻子在台前和企业老板谈合作,他在幕后运作,他还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夫妻二人共同敛财设置了多道“防火墙”。

所谓“防火墙”,就是叶某峰先让妻子找一个局外人以投资份额转让的方式与某私企老板王某签订合作协议,自己出资100万元,由他人代持公司20%的股份,制造投资合作的假象。他与王某约定,自己可以随时抽回出资,确保“投资”没有任何风险。为了掩人耳目,确保“绝对”安全,叶某峰专门以他人名义成立4家空壳公司,又通过妻子收集控制十几名亲友的银行卡,以发放“员工工资”的名义收取所谓的“分红款”。

2024年4月,叶某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渝北区纪委监委“双开”通报称,叶某峰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滥发津补贴;利用职权为他人获取有关资格;利用职权为配偶承接项目牟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对配偶失管失教;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套取单位资金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物业项目承包等方面牟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6月,在渝北区全区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播出了根据叶某峰严重违纪违法案制作的《不当“班长”当“家长”——“一把手”沦为“一霸手”》警示教育片。教育片中,出镜的叶某峰忏悔道:“领导干部以我为戒,把自己的公权力和私利彻底分开,中间绝对不要发生任何关系,否则不管你手段有多高明、多专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迟早都会受到惩罚。”


以投资参股为名受贿

“看着这些重要项目,大额的政府补贴,商人稳赚不赔的生意,我不愿将眼前的香饽饽白白拱手让人。想着自己也是法律科班出身,能不能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能规避风险又能赚钱。”叶某峰在忏悔书中写道。

叶某峰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17年至2023年,他担任渝北体育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期间,授意下属做高成本,增加财政补贴资金。最终,“一中心一馆”每年的财政补贴资金超千万元。他通过暗箱操作,帮助王某成功中标“一中心一馆”项目。

2018年1月,叶某峰帮助王某联系的北京某公司承接渝北区健身休闲产业规划项目,项目结束后他收取王某贿赂款8万元;同年10月至11月,叶某峰帮助王某联系的某公司承接区体育馆室外采购项目、看台维修项目,项目结束后他又收取王某贿赂款3万元及一台跑步机。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叶某峰通过给下属工作人员打招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等方式,帮助王某联系的广州某公司承接渝北区中心体育产业规划项目、体育馆翻新改造业务及场馆委托运营项目,叶某峰假借投资参股、领取分红的方式收受王某通过相关公司、单位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06.7万多元。

2019年,叶某峰为欧某的甲公司中标、承接“一中心一馆”物业外包业务以及财政补贴发放提供帮助,假借投资参股、领取分红的方式,使用虚列人工和虚开发票,以人工工资和材料款名义累计从该公司收取贿赂款共计278.4万多元。

2023年,叶某峰为甲公司承接渝北区体育中心、渝北区羽毛球中心等几个项目提供帮助,从甲公司收受贿赂34.1万多元。贪婪成性、腐败成瘾的叶某峰,对经手的大小项目雁过拔毛。他被留置后不久,渝北体育中心建管科原科长苟某某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苟某某被留置后说:“‘一中心一馆’已经完全沦为叶某峰个人挣钱的工具了,大到几千万元的工程项目,小到单位上修修补补的小项目,他都在打招呼、都在安排。我一看主要领导都敢这样整,也就有样学样,跟着一起搞贪污腐败了。”

叶某峰还靠小项目收受陈某、张某等11人的好处费共计40.45万元,每人多则9万元,少则1万元。

其中,2017年12月,渝北体育中心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渝北体育中心对该公司组织赛事及发放财政补贴等进行审核批准。后叶某峰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请托,在该公司举办相关赛事期间,在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发放补贴资金等方面为重庆某公司提供帮助。之后,张某某先后多次在渝北区某小区附近等地送给叶某峰好处费共计9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叶某峰受陈某请托,促使渝北体育中心与陈某经营的重庆乙公司共同承办2018年极限运动嘉年华活动,并由渝北体育中心向该公司拨付50万元的补助费用。之后,叶某峰在渝北区某小区门口处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

2018年至2022年,叶某峰受贾某请托,通过给下属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多次帮助贾某联系的南京某公司等企业承接“一中心一馆”委托运营前置评估咨询项目、区体育馆委外经营项目补贴发放评估和监督服务项目等。其间,叶某峰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小区门口等地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


受贿470多万元被判11年

“我知纪违纪、懂法破法,自恃手段高明,在贪欲的驱使下,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如今终尝恶果,付出惨痛代价,才发现之前的设计运作不过是掩耳盗铃。”叶某峰在忏悔书中写道。

叶某峰受贿一案调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峰犯受贿罪一案,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叶某峰利用其负责渝北体育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有关企业承接渝北区“一中心一馆”委托运营管理、物业外包、场馆翻新改造、体育设施设备采购等项目开展以及相关体育赛事举办等过程中,在项目承接、款项支付、推荐协调等方面为有关公司以及贾某、朱某等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70.7万多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叶某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0.7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24年12月1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70.7万元及1台跑步机予以追缴。

叶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案涉王某的106万余元和欧某的278.4万余元系叶某峰投资分红所得,其行为系违规经商,不属于权钱交易,不构成受贿犯罪。叶某峰另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王某、欧某、杨某的证言系虚假陈述,与客观实际不符,不应采信。叶某峰辩护人另提出上诉人构成坦白,原判未予认定错误。

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的渝北体育中心党组会议纪要、竞争性谈判文件,证人王某、欧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欧某承揽“一中心一馆”项目后,又以所谓“投资参股”的名义介入仍受其职权直接制约的享受大额财政补贴案涉项目的运营,通过与管理对象之间约定可随时撤回本金以及减资不减分红等异常合作方式获取“高额收益”。其行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的罪质特征,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上诉人叶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重庆一中院还查明: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及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对部分事实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但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认定,对原判未认定构成坦白予以纠正。综合考虑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虽有坦白情节,但原判量刑仍在合理范围内,刑罚裁量总体适当,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量刑不再予以调整。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5年2月28日,重庆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叶某峰的腐败方式属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他利用法律专业知识精心策划、层层设防,为自己疯狂牟利编织伪装,妄图为权钱交易披上“市场经营”的外衣。其所谓的“投资参股”,实质是依托对行贿人所经营涉案项目的管理制约关系实施变相受贿行为,投入的资金仅为对外掩饰犯罪意图的道具,不符合共同经商行为应是权利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实质内涵。

叶某峰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我们,党员干部必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要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党员干部家属要当好“贤内助”,不能成为“贪内蛀”,否则家风败坏,覆水难收。

作者|殷晓章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来源: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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