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危化品储罐放居民楼内,要追刑责!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0 00:51 2

摘要:2024年4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前往郑某某居民房中进行核查,发现郑某某在一楼门面内储存40L氧气10瓶、40L氩气11瓶、40L氮气5瓶,在后院搭建的彩钢房内储存15kg液化石油气3瓶、15kg液化丙烷6瓶、40L乙烯5瓶、液化丙烷2瓶(瓶身自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前往郑某某居民房中进行核查,发现郑某某在一楼门面内储存40L氧气10瓶、40L氩气11瓶、40L氮气5瓶,在后院搭建的彩钢房内储存15kg液化石油气3瓶、15kg液化丙烷6瓶、40L乙烯5瓶、液化丙烷2瓶(瓶身自重46.5kg,均有余气,称重分别为65kg、66kg)、40L乙炔19瓶、液化石油气1瓶(瓶身自重46.5kg,有余气,称重为78kg)。其中,液化石油气、乙炔、乙烯属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中认定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郑某某系某气体公司下属经营部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为2022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许可经营方式为批发(仅限票据交易),许可范围为乙炔和压缩或者液化的氮、氩、氧、二氧化碳。郑某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丙烷、乙烯等行为。该经营部非法储存危化品氧气、氩气、氮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丙烷、乙烯、乙炔于郑某某居民房内,该居民房内没有防静电、防水、防爆、监测报警等设施设备,同时储存乙烯的仓库内电气设备、输配电线路均未防爆,仓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也未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灭火器材。该储存场所正北、正南紧挨其他居民楼且有居民生活,正东方向距离高速公路约36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郑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郑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将该案涉案人员郑某某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02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某气体公司经营部郑某某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郑某某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普通民房和简易库房内,且该储存场所正北、正南紧挨其他居民楼且有居民生活,正东方向距离高速公路约36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郑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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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编辑/制作:殷月明

审校:王晓璐

审核:刘春祥

来源:天津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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