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省法院与省教育厅联合开展法治副校长“以案说法”专项活动,旨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治本工作,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近日,省法院与省教育厅联合开展法治副校长“以案说法”专项活动,旨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治本工作,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为让更多学生接触到优质法治教育资源,通过征求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需求,法治副校长们录制了一批典型案例教学课件,并在教育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名师空中课堂平台展播。
那么,
法官们怎么为学生们授课?
他们怎样讲好身边的案例?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法治课堂。
“免费领取游戏装备”“向你申请屏幕共享”竟可能是网络诈骗?
“网友奔现”竟是一场精心制作的骗局?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行为类型日益多样。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4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来自淮安中院的法官助理冯小敏围绕同学们现实中的网络需求,将条例内容与案例结合,分析未成年人用网过程可能会遭遇的犯罪行为,提醒同学们提升网络素养,远离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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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冯小敏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以下为课程部分内容节选】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经常使用网络开展购物、社交、在线学习及休闲娱乐等活动。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通过电脑手机等上网设备,形形色色的人会在网络上活跃,网络犯罪也随之出现。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安全意识,很容易掉入网络犯罪的陷阱。
涉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网络诈骗类犯罪。犯罪分子常会以“免费领取游戏装备”为由头吸引未成年人,诱导未成年人转账汇款,导致财产损失。
此外,犯罪分子还会利用社交平台或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低价出售热门动漫周边、转卖演唱会门票等信息,在未成年人购买后,以缴纳运费、账户异常等各种借口骗取钱财。
2、传播不良信息类犯罪。网络时代,谣言更加易于传播,“八卦”也会演变成“不良信息”,通过网络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不仅会伤害个人名誉,严重的还会导致网络暴力,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侵犯人身权益,性侵类犯罪。当前,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友与未成年人展开互动,诱骗未成年人发送私密照片,继而以此为要挟索要钱财。面对这样的情况,未成年人要及时警惕,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或报警。
让我们一起学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切实做到“五要五不要”——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我是学生,我还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就不用受到刑罚呢?”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呢?”
校园内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事件的发生与青春期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生理上的快速发育会引发心理层面的深刻转变。
然而,在这个信息多元、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青少年也面临着诸多诱惑与挑战,如何明辨是非、坚守法律底线?如何在成长的道路上远离犯罪、保护自己?是每一位同学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
来自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陈佳雯,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法律后果,并给出了法官建议,强调未成年人应提升法律修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守护自己和他人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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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陈佳雯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以下为课程部分内容节选】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激情伤人、冲动伤人的背后往往是校园矛盾。同学们之间如果发生了口角,应该先去找老师沟通,告诉老师事情的经过,让老师组织谈话,解开心结;也可以找父母倾诉,学习控制和表达情绪,寻求父母的帮助。
最重要的是要学会心理调整,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反思事情经过,主动与同学交流,及时化干戈为玉帛,守护珍贵的友谊。我们不要伤害他人,也要保护好自己。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校园中并不少见,那么如何保护自身安全,远离聚众斗殴呢?
首先要学会冷静。遭遇气愤的事件时,一定要提醒自己不要冲动;有人向你叫板,用言语刺激你时,一定要留出时间平复心绪,冷静思考。
其次要学会拒绝,勇敢说“不”!聚众斗殴的未成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被朋友叫上“帮忙”打架的,要明白为朋友两肋插刀是有底线的,绝不能以犯罪为代价。
另外,也要学会求助。面对打架帮忙的“邀约”,除了冷静坚决拒绝之外,还要以聚众斗殴的危害来努力劝诫朋友,必要时向家长、老师寻求帮助。
最根本的是要谨慎交友。真正的好朋友应该是传递正能量,一同积极向上的,真正的友谊也不是拉帮结派,搞小群体打群架。当朋友做出失格行为,要加以劝阻,若不听劝告,那么就要远离这类所谓的“朋友”。
策划:省法院刑一庭、新闻办公室
组稿:许修尧(省法院刑一庭)
夏思纯(省法院新闻办公室)
编辑:夏思纯
并标注作者信息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