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网民赵某某在某平台一交通事故短视频下发布“现场了解相撞的是收蒜薹的车拉的工人,司机连同工人死了三四个”“上周也是在这个路口发生车祸,一死一重伤”的评论。
造谣一张嘴
辟谣跑断腿
当今社会
网络传播速度极快
每个人的一言一语影响广泛
但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传谣不可取
言行判断需谨慎
警示案例 / INNOVATION
近日,网民赵某某在某平台一交通事故短视频下发布“现场了解相撞的是收蒜薹的车拉的工人,司机连同工人死了三四个”“上周也是在这个路口发生车祸,一死一重伤”的评论。
经查,网民赵某某言论未经证实、以讹传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巨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