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乙方)就某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其中付款条款为甲方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咨询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保留3%的质量保修金。
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乙方)就某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其中付款条款为甲方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咨询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保留3%的质量保修金。
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将上述项目铝型材装饰条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南京某建筑科技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款为南京某投资公司审计价的86%。工程款支付按建设单位来款,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款项后,剩余部分及时支付给乙方。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审计,原告施工部分审计价为9498826.51元。
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案涉双方签订的是“背靠背”付款条款,发包人对被告的付款比例仅为92.52%,不应判决被告全部付清原告工程款。
原告南京某建筑科技公司不具有任何施工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无效。
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主张其与原告订立的合同中存在“背靠背”条款,以发包人对被告的付款比例仅为92.52%为由认为不应向原告全额支付工程款。
但双方订立的分包协议因原告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无效,且即使协议中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包含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但协议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对于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额工程款。
背靠背条款是承包人的一大魔咒,这种捆绑式甚至自杀式的付款条件,害死了不是分包方。本案中,合同约定只是根据建设单位来款,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这短短几行字,就可以箍住分包人。此类条款经过法院的认定视为约定不明,显然对维护分包方利益即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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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洞察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