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的“报效”:康乾时期的盐务乱象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2 08:24 1

摘要:在清朝,“钱粮事务莫大于漕运、盐法”。顺治二年(1645),行盐1716625引,征课银563310余两。次年,盐引增至300余万道,十六年(1659)达400余万道。几乎每一代皇帝都对盐务的重要性作出了表述。据民国前期外国专家对盐税的调查,“中国财政大半仰给

清朝,“钱粮事务莫大于漕运、盐法”。顺治二年(1645),行盐1716625引,征课银563310余两。次年,盐引增至300余万道,十六年(1659)达400余万道。几乎每一代皇帝都对盐务的重要性作出了表述。据民国前期外国专家对盐税的调查,“中国财政大半仰给于此。”

清末民初,由于中国不少外债以盐税作担保,为了调查盐税的准确数字,外方债务人分派欧、日专家担任调查工作,估计全国每年盐税收入在4800万到6400万两库平银之间,实际解交中央的盐税约为1300万两。“此数经各方面所认为可靠也。”

1919以前,中国盐税均由各省征收,盐政由各省管理,中央政府除厘定税率及颁布盐制规则外,其余不复过问。于是各省督抚纷纷假手盐运使监管省内一切盐政事务,除特别问题需奏请批准外,其余均自行全权办理。盐税由各省政府留存一部分为行政经费,各省的教育费、修堤费等亦由盐税内加征留省支用。故每年解交北京的盐税款仅为一小部分。“至各省所经收数目均无从稽考。”

除了正规的盐税、各种附捐外,清朝最高统治者还向商人收取类似贿金的报效。仅在1738-1804年,两淮盐商就向政府捐献(报效)白银36370968两,这还不包括他们为乾隆南游所花费的467万两白银,也不包括为盐官们捐献的许多小额款项。[据景本白的统计,1700-1804年,盐商在助军、助赈方面的报效为2600余万两-作者注]

通过捐献,许多盐商获得了官阶。这种捐献实则上是向皇帝的合法行贿,因而在“盛世”时,这种捐献不胜枚举。盐商总是不放过任何“报效”的机会,如乾隆五十年(1785)二月举行千叟大宴,两淮总、散各商江广达等情愿恭进银100万两。这印证了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论述:“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对君王也不能例外。”民国前期,有人写道:“报效、报效,盐商罪恶皆借汝名而行。”有的学者认为,乾隆所采取的不公正政策,源于其思想不是正统的儒家伦理。我们认为,至少在盐务政策方面,其偏向性的政策,相当程度上是收取商贿的结果。

时人指出,清初,盐引每年由户部颁发,逐年更换,并不固定,但引商通过向最高统治者公开行贿,遂使引商变为世袭,“其所以成为世业者,亦自有故。引商往往乘国家有大征伐,以报效美名,纳贿于政府。既受其巨贿,势不能更换新商,于是互相利用,引商遂为骄子。”

对普通百姓而言,报效带来的基本是负面的影响,“因报效而加价短秤、掺杂泥沙,其损失比较商人之报效,百倍不止。盖报效仅出一次,而人民之受害则子孙万世也”。

民国前期,盐商则以缴纳“验票费”的名义向最高统治者行贿。第一次系在袁世凯实行帝制时,“引商拟报效千万,为大典筹备经费”,山东盐商已经缴纳,终因稽核总所外籍会办丁恩的反对而终止;第二次为曹锟贿选时期,“拟以验票费为大选之用”,两淮地区筹措了有关资金,后因两浙独立,淮商观望而中止;第三次为吴佩孚任八省联军统帅时,“亦欲以验票费供军饷”,因国民革命军北伐而中止;第四次在国民政府建立后,“旧案重提”。

如果说,在太平天国战争以前,两淮商人以报效为名进行的政治投资尚是出于自愿的话,太平天国战争发生后的“报效”,则完全是政府强迫进行的。史称:“自粤寇横肆、外族侵侮,度支告匮,增榷算缗,海内耗弊,于是计臣仰屋愁叹,不得已而指派商捐,或百万或数十万,摊诸通纲,而众商推诿,或以食岸求免,或以下则减派,啧啧辨论,甚至以辗转移奖之法,为招徕商捐之地,百呼而后一应。是岂报效之忱今不古若哉?”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仍沿用了强制“报效”这一做法。1915年5月25日,因国库空虚,经费无着,勒令全国盐商报效1000万元,如不遵照办理,则将其引权取消。

毕竟,“报效”还是能够换得政治利益的,而“帑息”则体现了最高统治者对盐业利益的肆意掠夺。据康熙四十九年(1710)二月巡盐御史曹寅奏:康熙四十二年(1703),两淮盐商向国库“借帑”100万两,1706年开始,商人于5年内每年带还23万,于1710年结清。

此后,未闻再有类似的实际借款。以后的“借款”实际上是出自商人自身的报效之类,而非真正的借自国库。如乾隆五十年(1785)商人为千叟大宴所捐的款项中,“奉旨以六十万带完滞课,以四十万交商领借”。这40万两借款不但本金出自商人,而且每年还要向清廷支付利息,尤其令人惊讶的是,这项帑息居然一直沿袭下来。

据陶澍奏称,道光年间,两淮所借的“帑本”早已归还完毕,但其利息每年却仍要70多万两。淮南各项盐课,以前仅有300多万两,每引负担2两多。自帑利等并入引课,再加各项杂费,每引负担的盐课达4两。在这里,帑息已不是盐商付给最高统治者借款的利息了,而是支付给皇权保护其垄断特权的贿金,九五之尊的天子,倒像个收取保护费的黑社会头子。

道光九年(1829)三月升任两淮盐运使的王凤生,上任后锐意改革,曾条陈18事,其中像收灶盐、节浮费、浚河道、增屯船、缉场私邻私之出入,禁江船漕船之夹带,以及清查库款、督运淮北等均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首肯;“惟求免帑利,而反借藩库、道库银三百万,则事所必不可行者”。这类似于马克思所批评的英国高教会,“宁愿饶恕对它的三十九个信条中的三十八个信条展开的攻击,而不饶恕对它的现金收入的三十九分之一进行的攻击。”

在专商制度下,盐引即为食盐的生产计划与运、销许可证。有了盐引这一计划经济下的指标,就有了敛聚财富的保证。在传统社会里,盐引的获得具有明显的权力偏向,尤其是那些皇亲国戚最容易破坏法律,优先获得盐引。正如魏源所说:“盐为利薮,官为盐蠹。”明初曾禁止贵族以权谋引,使商人得到的实惠较多。

顾炎武写道:“诸监临势要,令家仆行商中盐,侵民利者,罪如律。盖法令严具如此。然于时商中盐者,引输银八分,上所榷利甚微,而商利甚厚。”但是,弘治中,“内外势要人奏讨奏买,乃遂搀扶越支卖,夹带私贩,以至上损国课,下夺民财”。至正德中,“用事者悉托名讨盐,径自奏中,增价发卖,不复遵旧制,而盐法决裂尽矣”。贵族们通过垄断盐引这一销售指标,并不直接经手生产和运销,凭借权势就可获得暴利,盐务利益的分配基于权力的高低,其弊端与掌权者密切相关。据嘉靖中詹事霍韬疏:

法立奸生,利不归商贾之家,而顾以充豪猾之橐。闻之边人言,每岁户部开纳年例,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之家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之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势大小而为之差次,名为“买窝卖窝”。每占盐一引,则可不出大同之门,坐收六钱之息。至于躬自转贩,真正商人,苟非买诸权豪之家丁、丐诸贵幸之仆隶,则一引半缗曾不得而自有。夫一引白得银六钱,积而千引,则可坐致六百金,万引则可得六千金。以游手游侠之人,不移跬步,而坐致千金之利。

另外,盐引的获得还具有地区性偏向,由于京城中的人在信息来源、官场关系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获得盐引极为容易。明仁宗洪熙帝(1425)时,淮安府山阳县丞崔奎指出:“比因钞法不通,召商中纳盐钞,然所中者率多京师之人,远方中纳者少。”有人认为,由于势豪之家的垄断,使得边商被迫放弃在边关的经营活动,从而转向两淮这样的内地地区。

清承明制,也继承了明朝政体的许多弊端。据王方中研究,清代同样有贵族垄断盐引的情况。如雍正四年(1726)将吉安一府盐引,全部赏给怡贤亲王,雍正八年(1730),该府盐引供51504道奉旨交淮南黄德办理,每引纳窝银1两,每年春秋二季交纳到运库中,再转交给王府。

顺治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662年2月13日)户部奉上谕:“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闻内外大小官员、势豪之家,多有贸易贩盐,倚势不纳课银。巡视盐课官员,不畏势力、不徇情面、尽心催征者,即能多得课银,其畏势徇情者,即致课银亏欠。”

雍正二年(1724),的上谕指出:盐务中的弊病“飞渡重照,贵卖夹带,弊在商者犹少;加派陋规,弊之在官者更多”;“官无论大小,职无论文武,皆视为利薮,照引分肥”。由于官僚的介入,商人们很自然地转向于同官僚的合作,史载:“迩年以来,奸商投托势要,每遇开中,尽数包占,专卖取利。”

从最高统治者收取的“报效”和“帑利”,到高官势要们倒卖盐引,均是运用各自的权力获取不当利益。这种做法势必造成盐务管理体系的混乱,成为各中腐败的源头。从康熙、乾隆两朝“盛世”的报效来看,最高权力拥有者的腐败,绝不是个人“不智”造成的,而是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因此,欲改变这种状态,是那些明君们所无能为力的。

来源:近现代史论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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