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查,5月7日8时许,苟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岳池县城银城南路时,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执勤交警对其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事后,苟某某心生不满,为泄私愤,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
男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处罚后,心中愤懑难平,竟公然在朋友圈辱骂执勤交警泄愤,最终换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也许这就是“冲动的惩罚”。
5月9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网友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的不当言论。接报后,朝阳派出所迅速对此展开调查。
经查,5月7日8时许,苟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岳池县城银城南路时,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执勤交警对其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事后,苟某某心生不满,为泄私愤,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罚单照片,该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民警询问,苟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在朋友圈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苟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苟某某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1. 安全至上,莫存侥幸。交警执法处罚绝非目的,守护群众出行安全才是重中之重。广大市民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切勿因一时侥幸酿成大祸。
2. 敬畏法律,理性维权。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执法形象不容任何诋毁。若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请通过合法渠道申诉维权。任何恶意辱警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编: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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