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陈飞宇,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2024年12月10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陈飞宇诉合肥小小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本文转自【河北新闻网】;

近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涉及男星陈飞宇。

2024年12月10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陈飞宇诉合肥小小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三篇被诉文章系所谓的“吃瓜”营销类文章,涉案言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王*莉对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的上述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瓜田后花园”连续十日向原告陈飞宇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陈飞宇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20000元。

上述判决于2024年8月20日生效后,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未如期履行判决内容,陈飞宇先生遂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申请程序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进入执行审理程序,目前法院已将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京0491执2429号】。

人民法院公告网2024年12月10日刊登的判决主要内容。

鉴于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拒不履行致歉义务,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同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本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进展。

随后,陈飞宇工作室转发这则案件简讯回应:“本工作室坚决维护陈飞宇先生的合法权益,抵制侵害陈飞宇先生名誉权的任何侵权行为,并将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侵权主体之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据悉,陈飞宇是著名导演陈凯歌和演员陈红的小儿子,出生于2000年4月,代表作有《将夜》《秘果》《最好的我们》《点燃我,温暖你》等。

来源:环球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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