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我们的“朋友圈”,这一条例今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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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次《条例》从生态系统保护、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化、法治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江苏新闻广播《先锋观察》节

今天(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起施行。

此次《条例》从生态系统保护、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化、法治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江苏新闻广播《先锋观察》节目特别邀请到江苏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王燕枫对条例进行解读。

江苏是全国唯一同时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组分齐全,是我国东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宝库。江苏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介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反复强调,要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充分体现江苏特点,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所以,在条例一审、二审过程中,用力比较多,修改比较多的,就是结合省情实际,最大程度体现江苏特色、江苏元素。

江苏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

近年来,我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制定以及贯彻落实《条例》打下了坚实基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王燕枫介绍,江苏始终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意见》《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纲要(2024-2035年)》等系列文件,以高水平保护推进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王燕枫

一是严守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2018年,江苏省率先划定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补充划定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将全省22.49%的陆域面积严格保护起来,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结合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实施一批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工程,大力推进“生态岛”试验区、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为生物栖息、繁衍、迁徙提供良好场所和生态通道。

二是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县域为单元的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预计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能够基本摸清我省生物多样性的“家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推进建设第一批 20座省级生物多样性观测站,建成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7座,开展常态化观测。

三是丰富拓展生物多样性宣传途径。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持续开展“ 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推出“蔷薇花信”、“万物复苏”等宣传精品,开发江苏省“生物多样性”移动端软件,不断扩大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了解和参与途径。

根据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2024年掌握情况,全省生物物种数已更新到8842种,对比2022年增加1939种,增长率超28%。我们欣喜地看到,金雕、豹猫等多年未有发现记录的物种回归视野,独花兰、野大豆、东方白鹳等野生种群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青头潜鸭等对生态环境变化敏感的指示物种数量不断增加。

王燕枫介绍,对于大家关心的江豚,从2021年开始,省环境监测中心就在长江干流江苏段布设了19个断面,运用环境DNA技术进行持续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环境DNA技术,是指通过水或底泥等环境样品中所含的不同生物基因组DNA,其来源包括生物的组织细胞、体液、排泄物等,来鉴别生物物种的群落结构和活跃度。多年连续监测结果表明,19个断面均监测到了长江江豚的基因信号,且种群活跃度明显提升,尤其是南京-镇江段、泰州段、南通段最为活跃。此外,2024年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目视调查,共观测到长江江豚180群次、449头次,其中最大群体数量为16头,幼崽19头次。从“濒危”到“复苏”,从“罕见”到“常见”,长江江苏段江豚种群数量的加快恢复,为长江水质改善、长江大保护成效写下了生动注脚。我们期待更多的“微笑天使”畅游碧波,见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江苏外向型经济发达,国际贸易量大,对外交流多,人员往来频繁,外来物种传入的途径也不断增多。在此过程中,如何防止有害物种入侵,筑牢生物安全屏障,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江苏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介绍,《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江苏实际,设置“生物安全”专章,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生物安全。

一是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根据全省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成果,目前我们已记录到外来物种 252种,比较常见的有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等,其中经生态环境部权威名录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达30多种。这些外来物种,由于缺乏自然天敌,一旦进入本地环境,可能迅速繁殖扩散,挤占本地物种生存空间,对我省生态安全及生物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

二是加强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当前,随着花鸟虫鱼市场及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外来物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流通的现象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一些群众对野生动物放生可能引发的生态风险认知不足,导致无序放生行为频发,有可能好事变坏事,“放生”变“杀生”。我的一个朋友就曾经告诉我,他把家人养的一只乌龟放生到附近的河流中。我问他,你知道是什么龟种吗?他说搞不清楚,当时觉得让它回归大自然是一种怜悯之心,但忽视了会不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疫病传播等后果。我想,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不少人还会遇到。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不得随意放生,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是加强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以 2023年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案为例,江苏常州的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鱼,导致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危害。为科学实施增殖放流活动,《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守护人类生存根基。相信随着《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推进我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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