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将自治区征兵办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将自治区征兵办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6月20日。
电子邮箱:sftlfyc@sft.gxzf.gov.cn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5月21日
附件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提高公民应征积极性和征集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战时的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征兵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统筹本行政区域适龄公民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分布、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军队补兵需求等情况,按照总体均衡的原则,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可以直接给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分配征兵任务。
女兵征集由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征兵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征兵办公室。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兵役机关和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大数据、医疗保障、通信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确定各组成单位的职责,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征兵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征兵办公室,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兵役登记,指导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等工作,会同部队办理新兵交接运输和退回等事宜;
(五)配合部队开展新兵入营后跟踪回访,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优抚优待、退役安置等政策;
(六)承担兵员征集领域廉政主管责任,落实廉洁征兵规定;
(七)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办公。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公共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维护、交通运输、法律服务、后勤保障等征兵辅助工作。
第八条【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兵役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征兵工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征兵宣传工作,会同网信部门进行涉征兵舆情监测和处置;
(二)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学历学业核查,指导主管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兵员预征预储、落实优待政策等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工作,配合做好政治原因退回新兵的核查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配合开展身体原因退回新兵的核查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服现役的士兵家庭优待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士兵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优待抚恤工作;
(七)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开展病史核查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征兵工作。
第九条【单位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条【征兵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把征兵宣传作为全民普法和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结合兵役登记、学生军训、欢送新兵、重大节日等时机,利用广场、校园、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征兵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三条【初次兵役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一月份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公民兵役登记工作。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公民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出具兵役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初核初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确定应服兵役的应征公民,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通过的应征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报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
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
第十五条【预征对象管理】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通过、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扣发工资、取消岗位等方式阻挠、干涉预定征集对象参加应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体检政考组织管理】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体检站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征集任务数较少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划片集中设立征兵体检站。
设有征兵体检站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负责抽组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组。体检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优先选派具有征兵体检经验的人员担任。体格体检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对体格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体格检查实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明确的人数、时间,选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征兵体检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体格检查。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对体格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政治考核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成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政治考核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对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负责,不得随意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役前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合格、政治考核通过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
役前教育应当集中组织,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传统教育、纪律教育、成才教育,进行适应性训练,组织复查复考、心理访谈等,打牢应征公民从军报国、吃苦耐劳思想根基,提高其入伍适应能力,淘汰不适合服现役人员。
第二十一条【审定新兵】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对役前教育通过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建立入伍档案,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征集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的,由征集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
第二十二条【交接运输新兵】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补兵部队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派人领(接)兵人员对接协调,商定新兵及其档案交接等具体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兵运输工作。
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方式交接新兵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送兵任务,细化送兵计划,选配送兵人员,组织业务培训,明确送兵地点、时限、联系方式、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新兵欢送】新兵起运前,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开新兵入伍批准大会。新兵起运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集中组织欢送。欢迎新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新兵起运前,其所在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新兵退回】新兵因政治、身体原因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新兵退回相关工作。
退回新兵情况应当同步告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回人员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还应当函告其所在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征集期间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提供体格检查期间食宿保障等措施,为参加征集活动的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其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给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被批准服现役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被抽调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优待保障】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相应层级表彰,以及在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应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各级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服现役的士兵的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为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士兵的家庭登门送喜报,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相应层级表彰的服现役的士兵名录载入地方志。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享有复学升学、考研加分、学费资助和减免、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校鼓励学生应征入伍的优待措施。
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褒扬作出突出贡献、立功受奖的服现役的士兵。
第二十七条【复工复学保障】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的两个月内予以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学生本人复学申请的十五日内准予复学。
第二十八条【就业保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出现役的士兵。
招录基层公务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退出现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士兵招考,其中对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时,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出现役的士兵招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武干部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一】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二】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由县级人民政府并处以原征集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新兵是公务员或者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
(二)阻挠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等征集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帮助应征公民应征或拒绝、逃避征集;
(四)拒绝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拒不改正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X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源头工程、基础工程、战略工程。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必须有高素质兵员作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对征兵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征兵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中央、中央军委明确提出,要深化兵役制度等重大政策制度改革。自治区政府、广西军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等,积极推进我区征兵工作发展。
《征兵工作条例》于1985年10月出台,历经2001年9月、2023年4月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征兵组织领导,健全了征兵工作机制,完善了征兵综合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9月出台,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需要。实践中,我区征兵工作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工作保障不够充分等困难和问题,亟需修订《条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安徽、宁夏、贵州、河北等地立法经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八章38条,修订后共六章33条,其中删除19条,修改19条,新增1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一是明确征兵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三条)。二是增加规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第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征兵办公室可以集中办公,并明确可以购买服务参与征兵辅助工作(第七条)。四是明确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第八条)。五是在上位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征兵工作(第九条)。
(二)规范征兵工作流程。一是增加明确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第十六条)。二是增加体检站建设、体格检查实施、政治考核实施、役前教育等内容(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三是增加规定新兵审定、新兵欢送和新兵退回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新增权益保障内容。一是增加规定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征集期间的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二是细化规定优待保障、复工复学保障和就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四)细化法律责任内容。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和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五)删除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与实际工作不符的内容。一是删除了新兵交接、运输等重复上位法的内容。二是删除设立征兵报名站等与实际征兵工作不相符的内容。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