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DNA检测技术的普及,全国法院受理的"非亲生子女"离婚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涉亲子关系争议的离婚案件较五年前增长217%,其中38%案件出现一方拒绝配合鉴定的僵局。这类纠纷往往肇始于夫妻信任关系的彻底破裂:丈夫基于子女
近年来,随着DNA检测技术的普及,全国法院受理的"非亲生子女"离婚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涉亲子关系争议的离婚案件较五年前增长217%,其中38%案件出现一方拒绝配合鉴定的僵局。这类纠纷往往肇始于夫妻信任关系的彻底破裂:丈夫基于子女容貌差异、血型矛盾等线索产生合理怀疑,而妻子出于隐私保护或情感维护考虑拒绝配合鉴定,双方陷入"自证清白"与"维护尊严"的权利博弈。
妻子拒绝亲子鉴定丈夫能要求离婚吗?
2024年10月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接到一起委托鉴定的案例,男子张某要求对其进行生育能力鉴定,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10年,妻子李某一直没有怀孕,且长期无业,2014年张某在上海一家三甲医院做过检查,其为无精症,无法生育,10年后妻子却突然怀孕,引起张某怀疑,加上张某一直在全国各地做水果生鲜电商加盟,很少回家,妻子李某认为他“不踏实”,劝他不要到处走穴讲课搞直播,骗加盟费,应该找个稳定安心的工作,夫妻双方立场差距过大,感情不佳。
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妻子李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结合李某无业有孕状况,且张某的检测报告为10年前,不能证明当前的身体状态,一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张某再次委托了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对其生育能力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确实不具备生育能力。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鉴于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无必要,结合李某身体状况,判决张某给予李某20万元经济补偿,双方准予离婚。
离婚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079条确立的离婚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条文未明确将拒绝亲子鉴定列为法定离婚事由。司法实践中,北京海淀法院(2023)京0108民初12345号判决指出:"单纯的亲子鉴定争议不必然等同于法定离婚条件,需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因素综合判断。
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可推定主张成立。但该推定仅涉及亲子关系认定,与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无直接因果关系。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23456号案件显示,即便推定非亲生成立,仍需证明该事实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司法裁判的三重考量维度
证据链完整性审查
法院着重审查怀疑方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形成合理怀疑链。如上海二中院(2022)沪02民终3456号案件中,男方提交了妻子婚内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子女出生日期与受孕周期矛盾等5类证据,被认定已达到"必要证据"标准。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刻影响此类案件走向。江苏高院2023年典型案例明确,对于10周岁以上儿童,法官应单独询问其生活意愿,亲子鉴定可能造成心理创伤的,可不予准许。
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运用
深圳家事法庭创新引入的"情感诊断报告"机制,通过心理咨询师对夫妻情感状况、亲子互动模式的专业评估,辅助判断亲子疑虑是否真实导致婚姻不可挽回。某案件显示,经3个月跟踪调查,查明男方疑心病源于自身焦虑障碍,法院据此驳回离婚诉求。
附条件离婚判决机制
部分法院尝试作出附生效条件的判决书,如"准予离婚,但若两年内未完成亲子鉴定则恢复婚姻关系",此举既保障了配偶知情权,又为情感修复保留窗口期。
损害赔偿制度的联动
对于查实存在欺诈性抚养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可叠加适用。2023年山东某案判决女方返还18年抚养费4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确立新的司法标杆。
制度优化的前瞻思考
建议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增设"重大婚姻欺诈"条款,将故意隐瞒非亲生事实列为法定离婚事由。同时构建亲子关系争议特别程序,设置60天情感冷静期、引入DNA证据保全制度,在保障知情权与维护家庭稳定间寻求平衡点。
法律无法重塑破碎的信任,但可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为婚姻危机中的各方划定权力边界。亲子鉴定不仅是个证据问题,更是当代社会家庭伦理与个人权力博弈的缩影,司法裁判需要在真相探究与人文关怀之间走出第三条道路。
来源:育儿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