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本文是普法文章,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省市的判例不具备全国适用的法律效力。
注:本文是普法文章,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省市的判例不具备全国适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之前发表的文章《未经招投标的物业合同为什么不能一律认定无效》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3751912022475276/
和《未经招投标的物业合同为什么不能一律认定无效(二)》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4489683095716388/,一些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引用都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入库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2020)鲁民申5097号,以证明其观点正确。但同时,也有部分案例认定《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管理性规范,判决未经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不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判例,如:
1、(2018)豫1002民初4495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2020)豫14民终3075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21)辽04民终3389号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21)辽02民终9989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5、(2022)鲁0921民初2557号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为什么不同的法院对于同样的事实,即未经招投标程序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呢?那判例的参考意义何在?业主在法庭应诉的时候到底提供什么样的判例,法院才会参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类案检索和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第九条 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应当注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
所以,大家在出庭应诉的时候,首先要到《人民法院案例库 》https://rmfyalk.court.gov.cn 查询一下是否有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性案例,如有就直接向法院提供,主审法官是必须要参照执行的。
如果没有指导性案例,可以找最高法颁布的典型案例和生效的判例,也可以提供给法院,也可以作为审判的参考依据。
在无法找到最高院的判例的情况下,一定要提供审判法院所在的省高院、市中院和区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要提供其他省市的判决。比如你在辽宁大连出庭应诉,就提供(2021)辽02民终9989号判决,法院会接受,你提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2020)鲁民申5097号,法院理你才怪。
最后,一定要提供三年内的生效判决,比如民法典是2021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是2023年出台,你2024年在辽宁打官司,向法院提交的是2020年山东高院的裁决,你说辽宁的法官会不会采信呢?
因此,不是说判例没有用,而是提交的类型和时间不对,利用好指导性判例,比你举一堆证据都有用。
来源:深圳楼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