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栏目由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推出,将围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题,发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作用,持续发布知识产权政策方针、基础知识、服务项目、讲座培训和行业动态等内容,助力读者深入了解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服务概况,深化对知识产权的
本栏目由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推出,将围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题,发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作用,持续发布知识产权政策方针、基础知识、服务项目、讲座培训和行业动态等内容,助力读者深入了解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服务概况,深化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及时了解业界动态。
辽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2021年,辽宁省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挂牌成立。2023年,辽宁省图书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2024年入选第二期第二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筹建机构名单。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社会公众、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专利、标准、商标和版权等查询、咨询与检索,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和讲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及地理标志信息服务等服务。
2012年6月20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它对《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护的权利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主要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与WPPT一致,本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例如电影,享有四种经济权利:(i)复制权;(ii)发行权;(iii)出租权;(iv)提供权。对于未录制的(现场)表演,表演者享有三种经济权利:(i)广播权(转播的情况除外);(ii)向公众传播的权利(除非表演已属广播表演);(iii)录制权。
本条约同样规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即要求承认其系表演者的权利(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以及反对任何将有损表演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考虑。
区别在于,与WPPT提供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声音表演相对应,《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关注的保护领域是视听表演。
文本及图片内容均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
知识产权好书推荐
《视听表演者权研究》
朱光琪 著
法律出版社
索书号:D923.414/89
内容简介:
本书界定了与视听表演者权相关的概念和视听表演者权的性质,全面解析视听表演者的保护现状,在利益平衡理论指导下,对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内容、权利行使与权利限制做了深入分析,从而构建视听表演者权的理论基础,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提出完善建议。
来源:大东北生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