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要旨是,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是赠与,原则上是有效的;对一方当事人的打赏行为定性为“挥霍”的,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
一、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的性质是赠与
近年来,网络直播中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比较普遍,对笔者接触过的案件以打赏的主体进行划分,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直播的主播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则这种打赏是本条规定的“挥霍”。二是未成年子女用父母的账号打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实施的赠与行为,对这种法律行为民法典已有规定。三是用企业的财产给主播打赏,例如在一个典型案例中,打赏人是公司会计,也是老板的亲戚,其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给主播打赏,公司发现损失后主张会计的打赏行为是恶意串通且打赏行为无效。事实上,对方网络公司对此是知情的,并非善意。
依照民法原理,上述不同的打赏行为,其性质都是赠与行为,处于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三种不同直播打赏问题的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夫妻关系中的直播打赏问题。夫妻一方不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都是该方对主播的赠与,都成立赠与合同,且打赏行为本身就是在履行赠与合同的给付义务。而未成年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家庭共同财产打赏,性质也是赠与行为,但是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赠与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第二,未成年子女的打赏问题。笔者在此罗列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曾经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打赏问题,颁布的正式解释删除了这一内容,原因就在于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无需进行解释。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打赏都可以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监护人不承认打赏行为的效力,就能将直播打赏的钱款讨回。因为实施这种赠与行为的未成年人通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处理方式是明确的。由于不满8周岁的孩子给主播打赏的可能性不大,若打赏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即使打赏了也一律无效。
第三,公司员工的打赏问题。至于公司员工用公司现金打赏也是赠与行为,如果被打赏方不知情的,则赠与行为有效;如果被打赏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况的,有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打赏行为无效。
笔者以打赏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将打赏行为划分为不同类型,是借助类型化的方法,从主体的角度衡量,可以判断打赏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
二、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打赏
都构成赠与
夫妻一方给直播的主播打赏,首先应该肯定的是,该赠与行为有效,因为是成年人实施的赠与行为,没有不认可其效力的理由。既然是夫妻关系,那么女方必须是20岁以上,男方必须是22岁以上。既然有婚姻行为能力,那么当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实施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中,看不出否认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行为效力的意思,因为无法否认这种赠与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不会存在打赏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打赏时起码没有欠缺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的是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不能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效力。如果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给主播打赏,就更不能认为其赠与行为的效力有瑕疵。这是因为打赏行为人是成年人,需要有必要的识别能力,无论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给主播打赏,还是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并且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无偿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或者过户登记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转移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有无可能以恶意串通的理由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呢?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可能的,理由如下:第一,接受赠与者无义务审查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除非有明显的表征证明赠与财产违法;第二,即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物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达不到影响赠与效力的程度。正因为如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的是,即使数额明显超过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也只能认定为“挥霍”,而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挥霍的效力不及于受赠与人,只约束赠与人。
三、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构成挥霍的
处理方法
因为不能否认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赠与行为的效力,所以在夫妻之间解决具体问题,即其效力向内。本条司法解释给出的方法是认定这种赠与行为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家庭法中,挥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任意花钱”。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具备的要件是:第一,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直播平台打赏。第二,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这实际上涉及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权,如果没有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可以用行使家事代理权的理由认定不属于挥霍,只有明显超出一般消费水平的,才可以认定为挥霍。第三,严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应当达到严重程度,而不是一般的程度。符合这三个要件的要求,即可认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民法典》第1066条和1092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对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两条法律规定的都是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都是向内的效力。
这两种办法应当分别不同情形适用。首先,双方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一方打赏构成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这几乎是对等行动,一方挥霍了多少财产,另一方就可以主张在这一范围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这个方法是有道理的,符合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能保护好对方的财产权益。
其次,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的,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这里首先考虑的是少分,如果挥霍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利益损失,也可以请求不分,这里的原则也仍然是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少分或者不分的标准,仍然是要看对方挥霍了多少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规则都是在婚姻家庭领域适用债法的规则,体现的是私法理念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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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