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12日-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办“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伙伴网将培训中标签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本期针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
核心提示:2025年5月12日-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办“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伙伴网将培训中标签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本期针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5年5月12日-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办“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伙伴网将培训中标签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本期针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01
什么是食品标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02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例外情形: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
(2) 不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制现售食品和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3)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03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推动解决的主要问题
3.1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标签的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5毫米。
3.2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释义:
(1) 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主要展示版面;
(2) 设置独立区域标注;
(3) 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形式标注的,其具体部位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3.3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
释义:
3.4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
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
(1) 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2)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3) 包装完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4)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3.5明确食品标识禁止标注内容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3.6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3.7推动解决食品标签突出问题
规范食品名称的命名
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动物源性食品名称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植物源性食品名称
(1)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2)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3.8规定食品拆零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9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3.10明确标签瑕疵判断原则及情形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要考虑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要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要考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实践中由具体执法人员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定。
释义: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上述内容仅供交流学习,具体条款解释以最终官方释义为准。
日期:2025-05-24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