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真逃债?同居财产分割?新规让你“感情清醒,法律明白”!(上篇)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4 15:26 2

摘要: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结合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

以“婚姻家庭十三问”

向大家解读《解释(二)》的重点条文

以期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01

问:重婚可以“转正”吗?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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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该条是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条的明确。在此之前,对于重婚是否可以效力补证存在争议,现该条明确,重婚的情形不适用《解释(一)》,即重婚的行为自始无效,即使原婚姻因离婚或配偶死亡而终止,后一重婚婚姻仍无效。

02

问:“假离婚”可以反悔吗?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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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假离婚”的处理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终止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二是终止法律上公示登记的意思表示。所谓“假离婚”,为夫妻双方同谋虚伪,针对的是身份关系终止。虽然可能不是双方真意,但不影响办理离婚公示登记的效果,所以离婚公示后,不存在确认无效的可能。

03

问:面对“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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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若夫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其恶意分割财产的相关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该债务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债权人可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04

问:同居关系破裂后,财产怎么分?

答:有约定依据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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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同居关系结束后,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总体的处理原则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混同的以及共同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05

问:夫妻间的房产分割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需根据房屋是否实际转移登记,并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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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约定但未转移,第二款是已经转移,第三款是对于前两款的撤销权行使。在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结婚时间短且给予方无过错,在离婚分割时房产归给予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多寡。反之,如果婚姻关系较长或者给予方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在离婚时房屋也可以归受赠方,由受赠方支付折价款。第三款规定了法定撤销权,若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或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给予方可撤销赠与行为,无需支付补偿款或折价款。

典型案例

陈某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价值600万元。陈某与崔某结婚后将婚前房屋转移至双方名下。后崔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主张房屋分割时获得250万元的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于婚后为崔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拥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

06

问:夫妻间一方出现直播打赏、出轨赠与等行为,另一方如何采取救济?

答:直播打赏可视为挥霍夫妻间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主张其不分或少分财产;出轨赠与属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同样可请求不分或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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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第六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处理。未经配偶同意的巨额打赏可认定为“挥霍”,即需要明确数额上显著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从而损害家庭利益,另一方既可以选择在婚姻期间分割财产,也可以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少分。

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效力。夫妻一方为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如转账、购房等),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全部款项,同时也可以主张出轨方少分财产。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配偶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时已经离婚,也不能改变在当时处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应当全部返还,然后再通过二人之间的协议或者依法进行内部分割。

典型案例

崔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叶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多次转账共73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叶某辩称,高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认可叶某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高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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